巨灾保险制度——借鉴和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旭辉 时间:2013-06-05

  3、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矛盾突出
  针对企业各类财产的保险和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保险缺乏与地震相关的保障,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另外,在技术与服务能力等方面,保险业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巨灾风险处理的需要,这就使得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三、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启示
  1、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应尽快制定与各种巨灾风险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巨灾保险的主体,提供科学的交易规则,并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设计出单独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以及冰雪保险条款,进而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
  2、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采取政府主导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国家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每年从国家财政预算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保险费的补贴,对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给予税收方面优惠,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扩大对巨灾风险责任的承担。对投保人缴纳的巨灾保险费也给予费率调整和优惠。
  3、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间的合理分担机制
  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巨灾保险应采取限额承保方式,如将家庭财产的巨灾风险责任与企业财产的巨灾风险责任明确为分别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家庭财产巨灾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承担大部分,未承担部分由家庭自己投保或自我承担;企业财产巨灾保险则属于商业性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4、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借鉴发达国家再保险发展的经验,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
  5、推动巨灾债券化
  利用资本市场开发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将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解决地震带来的财务损失问题,增强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