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英美等国保险利益原则理论看我国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6-14
4.保险合同当事人间地位不对等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存在直接决定着合同效力的有无,因而在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双方均有确定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义务,即投保人应履行将重要事实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应履行审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却是,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对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进行积极审查,究其原因,无非是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对等造成的。
参考文献:
[1]邓成明.《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11)
[2]王萍.《保险利益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
[3]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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