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现状分析
二、解决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
政府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保障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所以政府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大对于农村医疗保险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支持。具体以河北省海兴县为例,2007年,全县参合农户40558户,参合农民142194人,参合率为 78.56%,共筹资 710.1686 万元。其中特困户和五保户的参合资金为民政代缴,共计8340元,参合率为100% ;各级积极补助农村居民(见表 3-1)。
表3-1 河北省海兴县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概况 单位:万元。
注:数据来源于河北省海兴县农村医疗保障相关部门。
从以上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2008 年海兴县筹集资金的数额为 2007年的1.75倍,但是在各分项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人筹集资金的数额在减少,而省市中央的补助金额在增多,并且增加的比重还很大。所以这更加表明中央的财政支持是很重要的,我们改革过程也是要减轻个人的经济负担,中央应该在资金方面给予农村以更大的支持。
(二)强化基金的监管与审查。
严格财务管理,确保基金运转安全。以海兴县为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体系保证下,海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和社会各界汇报和公布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实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制度监督相结合,确保基金运转安全。根基冀财社[2008]35号文件要求,对新农合账目进行了调整。不仅如此,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常运行,海兴县还成立了由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住院患者补偿的费用、就诊医院等每月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参合农民的民主监督,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三)进行有关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法律建设。
法律建设为农村医保提供终极的保证,使其在国家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即使存在官员调动升降,也不会使其受到影响。同时法律可以确定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集体、保险公司、用人单位、参保农民等各方如若发生纠纷、产生责任问题,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则的贯彻落实,使农村医保建设逐渐纳入到法律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上来。现阶段我国农村医保所表现出来的一些不好的现象:一方面,医疗机构缺少一些监督措施和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严格遵守的制度准则,使得一些医生可以“钻空子”,为自己谋私利。另一方面,我国现在对于患者缺乏相应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很多人为了贪图小便宜,往往不按规定办事,守法观念薄弱。所以我们必须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有关农村医保的医院患者等多方面的行为,在社会上营造一种人人都以依法参与医保为荣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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