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兰东娟 时间:2013-06-17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的保障现状以及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巨灾保险; 风险分散; 补偿机制。

  1 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的现状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我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 20 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世界 54 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 8 次发生在我国。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都在 1000 亿元以上。例如2010 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 4. 3 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 7844 人,紧急转移安置 1858. 4 万人次; 农作物受灾面积 3742. 6 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 486. 3 万公顷;倒塌房屋 273. 3 万间,损坏房屋 670. 1 万间;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 5339. 9 亿元。综合判断,2010 年是近 20 年来仅次于 2008 年的第二个重灾年份。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巨灾风险。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 30% 到 40%。如美国 2010 年 5 月发生的严重风暴造成 25 亿美元损失,保险赔付 17. 5 亿美元,承担了 70% 的损失; 2010 年 9 月 4日发生的新西兰地震经济损失 37 亿美元,其中保险赔付就完成33 亿美元,承担了89. 19%的损失。我国保险业在灾害损失补偿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我国 2008 年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8451亿元,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有 18. 06 亿元。这表明,我国保险业在巨灾损失补偿中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与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保险补偿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2 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工作,国家斥巨资进行减灾工程建设。但是,与工程性措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非工程性减灾措施方面,尤其是在针对灾害发生后的应对和恢复方面的措施如巨灾保险的发展则显得滞后和不足。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 1) 保险公司实力较弱。由于巨灾保险的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巨灾保险一直被保险公司视为畏途。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的总体实力较弱,缺乏巨灾保险的数据库和费率厘定等技术,不利于在全国全面开展巨灾保险。

  ( 2) 社会公众和企业巨灾风险意识薄弱。由于我国的保险宣传力度和风险教育的缺乏,我国社会公众和企业对巨灾没有足够的认识,对巨灾的是否发生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巨灾保险。

  ( 3) 公众对举国救助方式的依赖。我国虽然没有地震等巨灾险的保障体系,但在面对巨灾风险时,相应的安抚、救助也不少。在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这些灾害面前,我国采取的是举国救助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看,也很成功。这种救助方式传递了个人无须为风险操心的信息,这可能会让公众忽略对巨灾风险的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