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内外部约束机制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棽 时间:2013-11-13
   3.实行监事问责机制,监事因未尽法定义务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实现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外部监督路径
    公司外部约束,可以包括政府、中介组织及利益相关者,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其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使公司的效率是最低。有利于对公司目标多元化的控制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对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创新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所谓利益相关者,在管理学意义上是指组织外部环境中受组织决策和行动影响的任何相关者,大多数情况下,所有者和股东,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供应商、购买者和顾客等都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考虑效率的前提下,加强公司治理的外部约束机制的建立,主要是建立职工参与、银行监管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具体完善措施是: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外部约束方式
    职工参与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理论依据有两种:一是民主管理理论,民主在公司治理中就是参与。随着民主理念不断向公司内部延伸,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雇员参与公司治理是实现该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二是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者成为劳动力资本,不是因为公司股份所有权扩散的结果,而是因为自己拥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某些技能的结果,可以用知识和技能来进行投资,这人力资源投资在技术先进的国家被看做是生产力的优势。随着人们的“人力价值”的提高,要求增强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公司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改善。
    在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推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即包括职工资本的参与,即参股,也包括公司决策的参加。可把人力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借鉴资本参加制度,确保大股东利益在公司经营绩效动态增长的基础上与职工利益一并得到增进。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的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承认人力资本,将公司治理权限平等的分配给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第二,把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职工参与的例外规定改为一般性规定。在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员工,不仅有着与股东相同的权利,而且员工代表和股东代表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它更好地保护员工行使公司治理权利,实现公司治理的外部监督。
    (二)确立银行参与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影响
    允许银行持有公司股份的德国模式,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银行起着主导作用,并且公司的股权集中在以银行为主体的机构股东手中,在没有活跃的公司法人控制权市场时,效果显著。银行通常可以派遣董事或审计作为银行控股的公司的工作人员,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这些中层人员通常是金融专家,在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利,监督经营者,有利于提高公司所有者对经营权约束的效率。公司陷人困境时,银行通常在监督,重组或清算公司中发挥主导作用,以刺激银行密切关注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另外,法律允许银行通过代理投票制度来行使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其他股东并不需要花同样的精力去监督经营者,节省了监管成本。
    在中国,通常银行是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也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为了加强对公司监督力度,考虑实行银行持股应当是有效的方式,这样有利于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实行银行混业经营,减少银行经营风险。中国的国有上市公司可以近一步考虑其利益和作用,让银行与公司相互持股,提高公司治理的管理资源,银行可以对公司派遣董事,参与公司日常财务管理、资金的筹集及投资计划的制定,发挥银行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同时,对银行持股可能会增加银行的风险,制定可行的防范性措施。另外,中国可以允许拥有上市公司大量长期债权的银行派代表进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企业战略决策进行参与,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从制度上保障银行的作用,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导人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作为契约的组合,契约主体—除职工、债权人外,供应商、消费者、所在经营活动社区的居民等都是公司利益相关者。在突破传统的股东代表操纵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时,应明确地赋予公司社会利益的代表与职工、债权人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结构中来承担相关责任,如对社会和社区影响重大的公司决策,可以由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如社区、环保、消费者等的意见,加强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国国有控股公司在这方面的改革应首先进行尝试。
    (四)确立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
    公司法对债权人直接保护的规定太少,且均为事后保护,特别是没有规定公司股东和经理人由于滥用职权或自身过错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后如何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公司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攫取不正当利益。所谓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与责任,是指股东不得以不诚实或欺诈的方式对待债权人,当股东违反该义务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确定股东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实际上是为确保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增加了债权人这个外部的、独立的、坚定的监督者,有利于改善公司的治理状况叹
    中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提出了制度保障,虽未对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出专门的规定,但已有制度基础。公司制度的改革还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否则单纯依靠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可能在一方面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又会衍生出新的问题。相信随着社会信用机制、公司治理机制、责任保险机制、债务担保机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国有控股公司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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