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操纵行为之我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莉丽 时间:2013-11-13
       3.4 操纵证券市场,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扭曲正常的市场价格,造成异常的资金流动,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证券市场操纵者通常会利用证券交易无记名、无实物、无纸化、交易对象和交易行为隐蔽的特点,利用市场调节价格的原理,通过故意抬高、打压、稳定价格的手段人为地影响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操纵者在证券价格的变动中,误导资金流向。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资金不流向最需要它的企业、公司,而是流向能给操纵者带来暴利的部门。证券市场俨然成了一个由黑手操控的赌场,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全面丧失。
        4 监管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对策分析
        近年来尤其是2006年以来,随着证券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我国股市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因此,加强我国证券市场操纵监管的力度,已成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
        4.1 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强化执法力度。要想加大监管的力度,保证监管的效力,首先应做到有法可依。新《证券法》实施后,虽然修改了原来证券法中关于市场操纵条款规定的不合理之处,但是现行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因此,我们应重点强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立法,通过证监会的行政规章来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应当尽快出台市场操纵的行政规章,明确证券法的规定。
        4.2 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核心,是传播经济信息,反映社会经济状况的晴雨表,在本质上就是一个信息市场。证券市场的运转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证券信息处理的过程,在庞大的证券市场体系中,各方主体都在围绕着信息作出反应。证券信息在证券市场运行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信息失灵会直接导致整个市场的失灵,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常常与违反证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有直接关系。因此,必须明确落实大股东、庄家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强化他们的披露义务,防范和打击庄家利用信息控制优势和持股优势,进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4.3 事前监查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仍侧重“事后”监管,而国外学者研究表明,对内幕操纵事后监管却是无效的。因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全流通条件下如何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如何有效甄别内幕交易行为,及时对内幕操纵进行控制和禁止,成为证券监管部门实施反操纵监管的重要研究课题。笔者认为,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督管理不能仅仅单纯依靠“事后监管”的方式,而是应当将对证券上市发行前的监查和证券上市之后的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双管齐下,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全面的处理和制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行版.
[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现行版.
[3]《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现行版.
[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现行版.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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