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入世后证券监管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11-13
(二)我国是否应该实行一元化监管
随着我国混业经营的推广,监管机构必须做出回应,做出适当的变革,以有效管理业务多元化的金融集团,使之安全、健康、稳健的经营,进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发展。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联席会议可根据某一监管方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三方监管部门将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监管政策。应该讲,这是我国暂时不作立法修改,保留现行多元监管体制的情况下不失为可行的办法。今后,随着我国混业体制的建立发展,可以考虑借鉴当前国外一元化监管模式。
(三)我国的交易所是否应该改制
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国际上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在进行组织模式上的创新。其一、全球部分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合并与联盟趋势;其二、交易所股份化,即交易所从会员制改制为公司制。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变革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适应国际竞争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证券交易所的持续竞争力,以巩固其在金融市场资源上的占有率。
相比之下,我国现在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只有十年历史,规模实力较小;而且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明显“官办”色彩,目前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证监会任免。因此,为迎接中国加入WTO,积极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外实施强强联合战略,对内进行更加市场化的改革,应该考虑将来对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造与上市,证交所的上市是证交所加强竞争力的最有效手段。在此基础上,证交所脱离监管机构直接的控制管理,具有独立发展创新的能力,并与政府的监管划清界限,以有效组织实施自律管理。
(四)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我国目前已参加了证监会国际组织(ISOC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IBS)等8个国际性的金融组织或会议,直接参与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讨论,与世界上l4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中国证监机构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并加强与各国证监当局的合作与交流,这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维护我国证券业的安全稳健运行都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今后,我国还应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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