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情况下的税款追征期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3-17

  (二)从征管实践的定性上看,不申报行为一直是作为偷税违法行为对待的《税收征管法》出台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33号)中,将办理了纳税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也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事实上也是通过将“通知申报”外延扩大的方式,部分认定了不申报行为的偷税性质。可见,税收征管行政执法实践,以及司法实践都是将不申报作为偷税违法行为来看待的,而对于偷税行为追征期是无限制的。
  (三)如果对不申报行为实行有限期追征,将会带来严重后果实践中如果不对这类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代写硕士毕业论文,将形成一个巨大的税法漏洞,对其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也是不公平的。税务机关对于部分税种可以依靠纳税登记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有可能去进行通知缴税。大量面向自然人的如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税收,都是非连续性交易,不可能办理纳税登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申报的法律义务。纳税申报制度的意义,就是将纳税责任前置,由以往税务机关上门追税,变成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主动申报,税务征收机构接受申报,税务稽查机构稽查的机制。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达到3年或者5年就可以避免追征的话,这一机制的意义将大打折扣,造成的税款流失将是巨大的,也丧失了公平和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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