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金融危机中政府流动性援助与存款保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3-20
  最后贷款人流动性援助主要援助流动性不足但仍有清偿能力的银行,向清偿力不足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援助反而延长了危机时间,这是由于流动性支持过于宽泛降低了银行审慎经营的激励,延误了恢复健康的调整时机,并形成了额外的损失。但是由于清偿力的状况难以动态把握,这给最后贷款人的操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也可以说最后贷款人具有较大的模糊操作空间。如果最后贷款人给清偿力不足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援助,就抵消了既有的银行审慎经营的激励框架;如果没有对仍具备清偿力、但流动性不足的银行给予及时的援助,就会增加存款保险的负担。这就涉及到最后贷款人流动性援助和存款保险之间的兼容问题。
  由此看来,存款保险的功能仅限于防止银行倒闭的可能性,而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提供流动性的能力实际已经代替了常规的保险过程。实际上,大多数情况是经营不良的银行在中央银行或存款保险机构的帮助下与其他银行合并或被兼并。对于愿意兼并倒闭银行的合作者,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提供补贴贷款或购买倒闭银行的不良资产等方式来对兼并者提供流动性(这样做的好处是存款人不止在保险额度内的存款得到偿付,而是全部存款都有了保证)。
  恰当的货币政策以及中央银行或财政部的隐性担保也是存款保险的必要补充,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减轻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压力。例如,中央银行在萧条时期实施扩张性的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购买不良资产或者通过贴现窗口向整个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从而使挤兑的蔓延效应达到最小。这时,存款保险公司只需要关注运转严重不良的某些银行即可。
  
  四、对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中国到底需不需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政府从隐性担保的现状改革到存款保险制度是否真的能够为整个金融体系设立一道安全防线?
  从以上对最后贷款人流动性援助(隐性保险)和存款保险制度(显性保险)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最后贷款人流动性援助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中央银行应当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存款保险公司则援助个别陷入流动性危机的银行;在金融危机时期,中央银行应当提供较长期的流动资金援助或资本援助,以“政府担保”的形式恢复公众对货币金融体系的信心。
  安全网的设计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发达国家中发挥作用的一些要件进行简单的复制,而应该结合国内金融合同框架以及其他的制度性缺陷和国别特色进行适当的调整。我国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仍需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1.金融审慎监管必须有效运行
  审慎性监管原则又被称为“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银行业实施审慎性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低成本、可持续运行的前提条件。此次源起美国的金融危机在金融监管方面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美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虽然众多,但是重叠的监管机构不仅没有强化监管,反而纵容了银行越来越多的违规行为。当监管当局认识到“容忍与拖延”导致了更大损失的时候,问题已经积重难返,超过了监管者力所能及。
  在不久前召开的G20伦敦峰会上,二十国集团领导人达成加强金融监管的一致意见,将对冲基金和信用评级机构等所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市场参与者都置于适当的监管和监督之下。中国应该抓住这次机会,进一步完善审慎性监管规则。
  2.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是市场信息的透明度
  在信息披露不足或虚假的情形下,一般存款人缺乏判断银行优劣的依据。故需要更新会计和信息披露规则以改善信息传递。
  
  参考文献:
  [1]存款保险制度研究——2005年存款保险国际论坛文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8-1.
  [2]苏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1-1.
  [3]金融救助制度中的公共资金援助.
  [4]张皑梅.小议中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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