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农村金融现状与改革思路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3-20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将农村金融上升到了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地位,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1、稳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机构体系
(1)逐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转型,激发其经营活力,强化其政策性支农作用。一是要重新对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市场定位,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二是要改变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现状,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和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及境外筹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2)继续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加强其合作金融功能。一方面,应当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增强其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能力,调动内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经营较好、更适合商业化运作的农村信用社,应转变其为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政策性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归入国有或地方的政策性银行。通过政府注资、人民银行再贷款来解决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问题。另一方面,坚持农村信用社县(市)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决定》要求继续“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
(3)在政府的支持下加大商业金融的支农力度。商业金融应引导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引进先进的客户分类管理方法,在便于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经营自主权,通过利率覆盖风险,增加在农村的金融投放,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比重。有些支农贷款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发放,政府给予贴息。
(4)适度放宽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具体来说,一是要把高利贷与正常民间借贷区分开来,用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二是对规范的又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金融,政策上允许在自愿互利的条件下,按照合作金融原则组建比较规范的民营信用社;三是通过加强对金融中的监管和存款保险体系来防范和控制风险,积极发展各种民间金融组织,吸收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拓宽农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资金需求。
2、加速推进农业担保和保险业务,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
适当降低担保机构设立门槛,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出资、农民和农村企业参股,成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如增加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鼓励发展以农业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信贷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建立功能完备、分工合作、竞争适度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3、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利用政策扶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一方面,农村金融组织地域分散、规模不一、形式多样,因此对农村金融组织要执行有差别的监管政策。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减免等措施促使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实行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经营。努力探索货币政策与财税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监管政策的配合,建立起激励有效、风险可控、协调配套的政策扶持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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