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适用性模型分析
对于高收入农户来说,供求约束机制为:
i*M>i*M<(8)
对于低收入农户来说,供求约束机制为:
i*N>i*N<(9)
假设监督成本、所获收益和固定成本均相同,又pM>pN。因此,对于非正规金融来说<,即i*M 可见,非正规金融组织能够运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以较小的成本分离高中收入型需求者,利用不同的利率达到分离均衡,同时其较小的监督成本和较好的监督效果扩大了借贷机制有效性的范围。对于高收入型农户而言,当正规金融组织的监督成本较小时,其可能更倾向于向非正规金融组织借款,即便非正规金融要求的利率略高。对于低收入型农户而言,他们借款主要是用于维持最基本的消费性支出,即维持生存。他们缺乏劳动能力或其他可以获得收入的途径,即使侥幸借到钱,也没有能力偿还,可以认为他们的还款概率接近于0。同时他们没有任何抵押品,从事其他活动的机会成本也接近于0,他们的收益仅仅来源于违约所得的贷款。
所以对于低收入型农户而言,公式(3)可写为:
p(i,c)i-c>c01-S>0即i>1-S>0(10)
由于p(i,c)→0,,即必须满足i>+∞。显然,这是不可能成立的。因此,具有信息优势的非正规金融不会选择向低收入型农户贷款。
综上所述,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是相互依存的,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远远小于资金需求的时候,农村的贷款就必然转向农村非正规金融。
二、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适用性的博弈模型分析
从博弈论的角度讨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直接从非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户的博弈分析讨论非正规金融的优势;或者通过分析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博弈,指出正规金融的不足之处,从而间接地分析出非正规金融的优势。本文选择后者进行分析。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借贷活动是通过签订借贷合同方式实现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要确定贷款利率、贷款要求和还款方式等内容吸引农户贷款以获得贷款收益;同时农户则要决策是否借款。所以,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借贷活动就形成了一种博弈:农村金融机构是否贷款给农户,农户是否贷款以及是否偿还贷款。本博弈模型以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为两个博弈方,假设这两个博弈方都是经济人,即他们都会在既定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会犯理性错误,并且假设他们都是风险中立者。由于农户具有私人信息造成了博弈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两者之间的博弈是一种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欲借款的农户先向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调查审核通过以后,金融机构才发放贷款给农户。下面分析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博弈过程:
假设正规金融机构为B,农户为F,农户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的概率为P1,正规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本金为L,贷款期限t,贷款利率i,按复利计算利息,则贷款到期还款额为Leit,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概率为P2;农户最后选择归还贷款时收益为R1,选择不归还贷款时收益为R2,农户归还贷款的概率为P3。博弈树(见图1):
根据中国农村贷款的实际情况,大部分情况是农户根据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要求(如贷款期限、利率、抵押品、信用状况等要求)做出选择“
申请”还是“不申请”,如果农户以概率(1- P1)选择“不申请”,那么双方得益为(0,0),如果农户以概率P1做出选择“申请”,则博弈进入子博弈;子博弈阶段由金融机构决定是否贷款,我们考虑金融机构的选择,它可以选择“贷款”或者“不贷款”,如果它以概率(1- P2)选择分枝“不贷款”,那么金融机构和农户最后的得益为(0,0),博弈结束,如果金融机构以概率P2做出了选择“贷款”,我们就进入二级子博弈;这时由农户开始选择,他也有两个选择“偿还贷款”或者“不偿还贷款”,如果农户以概率 P3偿还贷款,那么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得益为Leit,农户的得益为R1(R1>0),如果农户以概率(1- P3)选择不偿还贷款,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得益为-Leit,农户的得益为R2(R2> R1>0)。那么我们可以计算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得益为:
E(R)=P1P2[P3Leit+(1-P3)(-Leit)]+(1-P1)*0+P1(1- P1)* 0
= P1 P2 Leit(2 P3-1)
当E(R)= P1 P2 Leit(2 P3-1)>0的时候,即P3>0.5时,就是说农户偿还贷款的概率大于50%的时候,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的期望得益为正,此时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会选择发放贷款。
当E(R)= P1 P2 Leit(2 P3-1)<0的时候,即P3<0.5时,就是说农户偿还贷款的概率小于50%的时候,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的期望得益为负,此时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会选择不发放贷款。
所以,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是否选择发放贷款取决于农户偿还贷款的概率大小。根据中国农村现实中的情况,正规金融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诱致性变迁不相适应,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非常严重,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收入较低,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户把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当成政府的无偿援助,同时由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产权不清晰、组织结构不科学、工作效率低下等原因,都使得农户一旦获得贷款,相当一部分都会把还贷一拖再拖。
当然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可以要求申请贷款的农户需要有抵押品,但是在中国农村,住房、土地等对农户价值大的资产因为制度、道德等原因不适合作为抵押品,就是说农户可以作为抵押品的资产相当少。另外,农村金融机构也可以选择打官司,但是因为向农户发放的每笔贷款数额都不大,几万元或者几千元,农户又可以到外地居住,打官司的搜寻成本和耗费的人力、物力、诉讼费用都很高,甚至可能会超过农村金融机构的得益Le i t,所以农村金融机构可能会放弃打官司,从而倒推到博弈的第二阶段,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可能就会选择不发放贷款。这在实际中是很常见的,因为农户的还款率太低,农村金融机构害怕其贷款成为不良贷款,于是就提高发放贷款的要求,“惜贷”在农村成为普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