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美国财政金融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及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3-22
第二个阶段(1980-1999年):形成国家、私营共同承担的双轨经营模式,逐步开始实行强制性保险。1980年至1999年,联邦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50亿美元,仅1999年就达到22.4亿美元,并且还提供税收优惠政策。1994年修改的《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还将保险范围扩展到在美国生产的任何农产品(包括水产养殖),并增加了一些列新农业保障制度和保险项目:
首先,增加了一些新的保障制度。一是建立了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农民只要按规定缴纳了手续费(贫困农民可以免交)就可以获得保障水平为平均产量50%的赔偿。二是在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还推出了更高级的保险制度——多风险保险制度,投保产量可以达到平均产量的85%。三是针对不可保的农作物还实施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计划(NAP)。四是区域风险保险计划(GRP)。
其次,增加了保险项目。一是团体收益保险,以县为单位参加投保。二是作物收益保险,即使市场价格下跌同样能获得保险补偿。三是农场总收入保险,农场总收入低于保险金额即可获得赔偿。四是收益保证保险(专门为牲畜饲养者设计,牲畜饲养者一般可投保预期收益的65%-75%)。五是收入保护保险(当投保人种植的某种作物的收获量或评估产量与收获期的市场价格的乘积低于保险保障的收入水平时,由农险查勘核定后,由FCIC提供补偿)。
同时该法又规定,对于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和农业合作社将无法得到政府的其他福利,体现出一定的强制性。
第三个阶段(2000-):完全形成以私营或民营为主的单轨制度,联邦保险公司转而经营再保险业务。经常长期的努力,到2000年,农作物保险面积占可保面积的76%。为了进一步鼓励参与农作物保险的私营公司开发新产品,同年通过《农业风险保障法》,进一步提高保费的补贴率,并计划在未来5年里拨款82亿美元用于农业保险,其中80%用于保费补贴。目前,美国的农业保险体系已经完全形成了以私营或民营为主的单轨制度,联邦保险公司转而经营对私营或民营保险机构的再保险业务。
四、几点启示
(一)要持续加大对农业合作社的财政补贴力度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但农业在国民经济系统中仍然是弱质产业,亟待加强。我国第二轮农业合作社发展应当全面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这就要求向所有发达农业国家学习,政府在财政上给予合作社持久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对农业的补贴额度仅为我国农产品总值的2%(而美国却相当于其农产品总产值的50%),还远远没达到WTO《农业协定》中“黄箱补贴”允许的8.5%的水平。近几年,随着7个“一号文件”的出台,财政用于“三农”的补贴总量虽然不断增加,但各年度并不均衡,出现部分地区财政补贴支农投入不足的现象。因此,需要政府持续不断的给农业注入新鲜“血液”,以保证持久稳定的发展。
目前我国对农业补贴方式主要有减免农业税、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等,并且大部分补贴集中于流通领域,对于WTO规定的“绿箱”政策补贴中的“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补贴、退休与转产补贴、资源停用补贴和农业结构调整补贴”等六种补贴方式也都未开展。因此,只有持续大力加强农业财政补贴力度,完善农业补贴方式,扩大农业补贴途径,才能更好的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以增加农业的综合实力。
(二)要依法规范各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职能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是由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存在功能定位不清晰、权责重叠现象。目前对金融机构的功能和职责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法》或《农业信贷法》,依法规定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和支农职责,以此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职责分明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要加快建立依法规范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目前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开办了少数农业保险,而对于新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开设了农业保险,但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比率过高,很少开设农保项目。2003年农业保险的险种由100多个减少到30多个,虽然我国从2004年开始逐步试点推行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的全面推广举步维艰,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政府支持。所以:
第一,我国要加快《农业风险保障法》立法。我国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尚未建立,因此有必要加快《农业风险保障法》立法,对农业保险性质定位、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责任以及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原则、政策扶持的投放力度等问题都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并要逐步试点对某些项目实行强制性保险,以促进农业保险体系的规范化发展。为了推动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农业风险保障法》应当特别规定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优先参保条款。
第二,我国的农业保险应该依法规定政府的主导责任。作为农业大国,政府有责任尽快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并应依法规定政府通过财政、税收和再保险等手段推动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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