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前沿及监管深化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慧琴 时间:2013-03-22
本和流动性标准,以及改善金融监管、有效解决具有系统性重要地位的金融机构问题的措施。该框架将限制过去金融产业的过度行为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并确保金融体系具有更好应对危机的弹性。二是进一步改进对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加强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明确监管全球大型金融机构(SIFI)的国际标准和原则。加强消费者保护,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完整性,从而进一步巩固全球金融安全网。
  二、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监管深化理论分析
  自20世纪末60年代以来,由于自由主义思潮促进对金融监管的放松,推动了国际金融产品创新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美国经济学家E. S.肖于1973年系统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认为各国政府应当放弃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和控制才能实现金融深化,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然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恰恰说明金融自由化不是无限制地自由化,而是在市场经济法治化发展下的一种自由化,否则必然会引发金融危机。过度金融自由发展其实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一种误解,而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引发的金融危机也是监管深化理论发展滞后的一种表现。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是对过度金融自由的一种纠正,其实质不是监管严与松的问题,而是监管深化(余海斌、王慧琴,2010)的一种实践反映。由于金融深化理论与实践都快速发展了,但是监管深化理论及实践都是滞后的,导致了金融风险过度积聚并引发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深化发展既不是无力监管也不是无限监管,监管深化要求监管的度要适当,对市场的干预要适度,对于具体的监管方法和监管技术等要不断发展。从监管深化理论框架来分析,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推进了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机制、监管方法和技术等方面的监管深化。
  1.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导向监管理念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从改革内容来看,金融衍生产品等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被纳入监管范围。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高风险性、高杠杆性、风险透明度不高等特点,金融机构推动创新产品风险扩张的薪酬激励机制,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作用机制等,从监管角度提高了认识。
  2.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首次明确纳入改革目标,中央银行在应对系统性风险及金融稳定职能得到强化。从改革内容来看,系统性金融风险被明确纳入改革目标,并成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处理。同时,不管是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引发的一国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还是全球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管是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机制改革还是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机制改革,都强化了中央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职能,以促进维护金融稳定目标。
  3.各成员国国内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由于2007年次贷危机引发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已不仅仅涉及一国金融监管,更涉及全球金融监管。英美等国家在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制改革的同时,也积极促进国际金融监管机制的协调与合作。从欧盟到G20峰会等,都一直在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机制。
  4.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监管方法进一步科学化,监管技术进一步提高。不管是英美等国家关于提高金融信息披露与收集机制、风险计量方法与模型的改进、压力测试的应用等,还是巴塞尔III对资本计量的方法与技术改革、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改进等,都在推进对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监管方法与技术的科学化。这些都是监管深化的实践反映。
  三、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国际监管深化的实践启示
  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内容来看,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国际监管机制改革体现了监管深化的以下几个实践趋势,对于中国金融监管深化实践具有重要启示。
  从欧盟金融监管深化发展的实践来分析,欧盟虽然从加强欧盟立法、建立健全欧盟金融监管机制等方面不断推进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加强欧盟各成员国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但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分散化的财政主权及国家利益等因素的不利影响,欧盟作为一个经济体在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方面的实践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新成立的欧盟金融监管机构有监管作用也有待进一步各成员国的改革推动。
  巴塞尔III改革方案构建了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有影响力的机制。2010年11月11日至12月20日,首尔峰会批准通过改革方案,使之开始对各成员国逐步产生约束力。巴塞尔III重新定义了新资本范围,提高了银行资本实力,加强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监管、强化了跨境银行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有助于维持长期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针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巴塞尔III特别规定了资本的监管调整项,要求对按揭抵押贷款收款权(mortgage servicing rights)和未并表金融机构的重大投资(investments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等资本的计量时,从2014年开始扣除20%并逐年递增20%,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全额扣除。这一规定降低了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对银行的冲击,提高了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抵抗能力。在银行计量评估金融创新产品风险时,巴塞尔III建议使用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权重进行计量,并进一步完善对再证券化产品创新风险暴露的处理。但从实践运行展望角度来分析,巴塞尔III对资本金计算的新规定虽然提高了银行核心资本,但也将促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降,部分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可能面临资本短缺,对短期经济增长及经济困难的成员国可能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巴塞尔III虽然加强了监管,尤其是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但在短期将增加金融投资者的贷款成本,贷款难度有可能加大,对金融产品的进一步创新有一定负面影响。从国际金融监管实践来看,巴塞尔III改革方案还有赖于各成员国在执行中的协调与合作,尤其是相关金融数据的定义范围、金融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金融数据使用的规范性和匹配性等都会影响金融风险的评估与计量,从而间接影响巴塞尔III的实施效果。G20峰会虽然通过了巴塞尔III,但由于各国金融创新产品发展不一致及各成员国利益的不同等因素,尤其是对各国银行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各成员国在具体执行改革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
  对于中国金融监管改革来说,例如,巴塞尔III对内部评级法的应用要求、金融信息在金融风险的评估与计量等监管方法与监管技术的实施,对中国金融机构在加强金融数据的收集处理、金融数据的模型应用等、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等方面都形成一定压力,需要从多方面进一步加强,以更好地落实巴塞尔协议;又如,关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方面,有些成员国如美国是金融产品创新过度,而中国是行政性监管过度,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过多,市场化监管不足,因此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方面应该区别应对,以促进中国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再如,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对于加强中国“一行三会”之间及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具有重要启示。
  参考文献:
  [1]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History of the Basel Committee and its Membership, http://www.bis.org/bcbs/history.htm.
  [2]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banks (Basel III),http://www.bis.org/bcbs/basel3.htm.
  [3]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12 September 2010,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nnounces higherglobal minimum capital standards,http://www.bis.org/press/p1009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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