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金融集团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交流机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3-22
第三,完善信息交流与合作之协调员制度。信息分享和信息共享是合作的必要条件。当存在多个监管者的情形下,协调员制度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促进信息共享。协调人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相关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交换和监管行为,解答其它监管者提出的疑问,充当信息中转枢纽。对某一金融集团的监管而言,是否需要制定协调员,以及协调员的任务与职责如何包括许多因素,这些因素的不同和变化使得监管者很难详细地阐述协调员的单一任务和同一系列的职责,因而,监管者之间可参考相关的协调要素,从而在具体的情况下根据协调的要素来确定协调员的任务和职责。
笔者认为,在信息分享机制时,应充分地重视协调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协调员的任务和职责,应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结构与业务活动的改变,以及法律和监管结构的发展,被重新评估和发展。协调员和其他监管者应根据可协调的一揽子要素,达成信息交流与合作的安排,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之间更加频繁和有效率的信息交流。在我国,学者和实务界争论较多的是协调员应该由谁来担任的问题。一说协调员应有人民银行来担任;一说应由主监管者来确定,如果根据金融集团的主营业务能够较为容易的判断谁是主监管者,那么由主监管者来充任协调员则最为合适;还有人认为从长远的角度看,应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上建立一个国际金融监管局,但就短期而言,比较可行的是在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之间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承担协调员的职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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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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