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3-25
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由于业务的单一性和局限性,与没有进行分业经营的德国相比,美国的金融业逐渐失去国际竞争力。因此,20世纪80年代的里根政府逐步推动金融立法,放松对整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首先,通过颁布一些小的金融法案,使一些分业经营的大型金融机构可涉及其他业务。其次,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金融危机时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制度的终结,美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时代从此开始。在这个放松监管的新时期,美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展极其迅猛。
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2001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急速扩张,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金融机构纷纷降低审贷资格和管理程序,吸引了大量信用水平原本不达标的客户,造成信用风险的累积,导致违约概率提高。在此过程之中,金融监管部门并未对放贷机构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过分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和房贷机构的自律机制,导致恶意贷款、投机贷款活动恣意发展和蔓延,投资银行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打包证券化并向世界范围内的投资者进行推销,将次贷风险传播到全球市场。美国总统奥巴马2010年7月21日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使过去30年美国放松金融监管出现了大逆转。该法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衍生品市场监管、住宅抵押市场监管、银行监管、对冲基金监管、信用评级公司行为、美联储救市行为透明度、华尔街薪酬体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法案赋予美联储制定一系列审慎监管标准的职能,对这些审慎监管标准给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该法案要求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SEC)制定数十部新规则,创设五个新机构,实施多重研究。SEC增加约800名雇员,以承担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的责任,其中许多工作都要在一年内完成。之后,十多家监管部门开始着手出台数百项新的规定,以对金融业实施全面监管。
结语
美国两百年的金融发展史,清楚地展示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的,它们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博弈”之中。金融创新在持续推动金融发展、提高运行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对现行金融监管的制度和规范不断进行冲击,促使金融监管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树立了“风向标”,一定程度上引导、刺激金融创新发展。同时,金融监管规定了金融创新的环境,规范、恰当的金融监管使金融创新具有动力和活力。金融监管不足既有因金融衍生品过于复杂而难以监管的技术原因,更与金融产品创新超前于金融监管法规的内在特征有关。在金融深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与金融稳定,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实现两者在互动博弈过程中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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