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配售选择权在我国A股市场的应用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石蕾 时间:2013-03-27

  通过锐思数据库查询,2006年5月20日之后上市且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公司共有45家。经手工收集这45家上市公司初始上市后一个月内的股价出现最高价当天的收盘价和股价出现最低价时的当天收盘价。运用SPSS,见表2,可知,2006年IPO重启后,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的波动幅度,平均为44.75%,中位数位35.78%,无论是平均值还是中位数,都远远高于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为其新股上市配套方式的三家银行的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的平均波动幅度12.9%。
  由表3可知,T统计值的显著性概率为0,且置信区间均落在正数的一端,显然要拒绝原假设。也就是,没有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新股的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的平均波幅,远远大于12.9%。
  
  3 结 论
  
  通过对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作为其新股发行配套方式的三家银行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的股价波动幅度分别与其他银行股上市后一个月内的股票波动幅度,以及IPO重启后发行市值在4亿股以上的股票上市后一个月内的股票波动幅度进行对比,我们发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在上市过程中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确实起到了稳定股价降低、降低股价在上市后一段时间波动幅度的作用。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成功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例子也说明,在我国新股发行市场上,超额配售选择权一样发挥着其一段时间内稳定股价、避免股价大幅波动的作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具有实际应用推广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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