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金融改革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可能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玉龙 时间:2013-03-28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 改革 金融控股公司 影响 
    论文摘要:美国最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进入新的时代。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防范。为此,方案采取了七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其中多项措施与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息息相关,因此此项改革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势必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此次改革对金融控股公司影响较大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性的分析阐述,指出了这些改革对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为这些金融机构应对这一变革提供了参考。 
     
  美国当地时间2010年7月21日,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进入新的时代。这份金融改革法案全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防范。为此,方案采取了七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其中多项措施与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息息相关,因此此项改革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势必产生重要影响。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便是金融控股公司。由于美国在世界金融领域所处的领先地位和所起的标杆作用,其改革将逐渐影响和扩展到世界范围内。其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影响值得中国的金融界关注和思考。下面就这些改革措施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影响做初步的探讨。 
  一、改革现有金融监管机构,坚持分业监管的原则下调整现有监管机构,强化系统性风险的协调监管并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新法案将建立由9家金融监管机构首脑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新法案还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这一新的监管部门,对向消费者提供信用卡、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该机构设在美联储系统之内,但具有独立的财务和监管权力,局长由总统直接任命。法案规定,撤销美国储蓄机构监理局(OTS),将其职能合并至货币监理署(OCC)。在新法案下,美联储的监管权力得到扩大,除银行控股公司之外,凡是可能影响到金融体系稳定的大型金融机构,如大型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都将进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此次美国监管改革增设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由9家金融监管机构首脑联合组成,既充分整合利用了现有的监管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机构冗余,又实质性地加强了对金融系统风险监管的协调能力,也切实加强了对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效能。在美联储内设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要职责是保护消费者金融利益,对于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进行监管,而不仅限于传统银行业务,这对于从事多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将产生很广泛的影响。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势必对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产品创新做出更加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定一系列的防范和弥补消费者损失的措施,这将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创新并提高其经营成本。 
  二、完善危机处置机制,解决“大而不倒”问题,为濒临破产,影响到金融系统稳定的大型金融机构完善了退出机制,防止转嫁损失,保护纳税人的利益 
  主要内容包括:一、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建立有序清算机制,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进行清盘,股东及无担保债权人将承担相应损失。二、对金融危机期间美联储实施的所有应急借款计划进行一次性审计。限制美联储的应急借款权,即不允许美联储向私人公司发放紧急贷款,所有贷款计划均需要获得美国财政部长批准方可实施,并禁止破产公司参与紧急贷款计划。三、通过向大型金融机构征费建立“清算基金”,用于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