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股票市场现有监管体制的缺失及社会监管体制的建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4-17

  2.社会监管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法律地位是社会监管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基础。法律机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最有效的武器之一。本人在此提出几项建议,希望通过法律授予特定NPO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权限,将NPO监管与政府监管、自律监管有机融合在一起。(1)确立NPO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使其不受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干涉与影响;(2)允许NPO对上市公司及证券交易商、经纪人的相关财务资料有请求权与查阅权,对后者违背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之处,可予以公开并呈交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处置;(3)NPO可制定并公布示范性监管规定,协助修改与补充各项监管规定中存在的漏洞或冲突之处。(4)NPO可定期发布报告,对证券市场运行状况进行评估。此外。通过法律与政策措施为此类NPO创造优惠环境,补给其资金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集中立法型导向国家如美国。还是自律型导向国家如英国,以及混合型监管导向国家如德国,社会监管都应成为政府机构实施监管的重要辅助。我国应注重独立的社会监管机构的作用,使之成为在政府授权与指导下辅助监管的重要力量,这也是一个世界共同的趋势。
  参考文献:
  韩螈,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加强与完善[A],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9)
  余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与对策探析[A],特区经济,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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