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公共性对农村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4-17

    论文关键词:金融公共性 农村社会 运行 支撑

    论文摘要:公共性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社会越进步,公共性越明显。金融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其公共性职能极为显着,但这一职能目前在农村社会运行中的发挥仍存在一定欠缺,我国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制订,为金融公共性在农村社会中的发挥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而且金融也因其公共性成为推动农村社会运行的重要支撑。

    公共性是金融业的最主要特征之一,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从事公共服务的行业,在一定意义上说,金融业对推动社会公共性发展和运行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公共性是随着人们公共性事务和活动的增多而不断进入到人们的视野的,“虽然公共活动随着时代的变迁会有不同的内容和方式,但其基本目标一直是公共性的实现,即为社会提供包括公共秩序在内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金融业从事的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而这恰恰就为社会提供了一定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虽然这种物品和服务是有偿的。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金融业在保障农村社会正常发展运行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支撑,如果农村社会缺少了金融业的参与,无疑对农村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整体发展,特别是城乡统筹发展将会形成难以逾越的障碍。

    一、金融公共性要求其必须参与农村社会运行

    公共性作为公共部门和政府的属性,是人们在进行必须的公共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推动了社会公共性的发展,而社会公共性的发展又要求相应的公共部门不断扩展和延伸自己的公共性服务,并提供民众需要的公共产品,金融业就是作为这种公共部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组成。

    如果说在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只有单一政府行为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30年后,这种供给主体就从一元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金融业自然而然地成为融资方面的主体,特别是在当今农村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仅靠单一政府投资主体肯定难以支撑农村社会的健康运行。金融业的介人既是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也是为自身的业务领域开辟了更大空间,进而提高自身公共产品的效率和实现品种的供给。

    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提及农村社会建设时指出:要“加强对农民创业的金融和财税支持,培育农民收人新的增长点”,“培育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解决好农村融资难问题。要推动农村改革创新,加快健全有利于农业农村发展的制度体系,完善农业经营体制,引导家庭经营向生产集约化方向发展,鼓励农户运用现代科技和物质装备,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该说这一经济发展战略为金融业的农村拓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因为目前农村社会建设需要率先构建起相应的金融支持体系,在此基础上才能推进农村社会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也就是说,只有金融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进人才能带动农村公共性的发展,二者的公共性融在一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差距,进而对社会的整体进步起到推动作用。再就农村社会而言,其作为正常系统,其中必须有金融的支持才能够运转,因为农村社会中个体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都与金融的支撑度密切相关。而现实却是“政策性金融支持严重缺位,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无论从经济层面还是社会层面,金融都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公共性以支撑农村社会的健康运转和发展。

    作为实现国家全面发展的一大支点,金融的公共性在发展中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虽然目前我国仍存在着城乡差别和二元结构,但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农村社会已逐步向城市社会前进。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的公共性就更应该发挥出其应有威力,帮助农村社会的城市化建设和发展。客观地说,农村特别是边远农村经济的滞后,缺乏金融的支持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大原因。“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金融领域每年有大量资金流出,存在着严重的‘系统性负投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不足,不能满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投资需求”,从而限制了农村社会的正常发展和运行。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说,为充分体现金融的公共性,其不但不能漠视农村社会的建设,反而必须参与其中,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

    二、金融公共性推动农村社会公共性发展

    公共性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后不可忽视的存在,是一个质量统一的概念,“其质的规定是指共同体中由个人让渡出去后又返还个人的物质性或精神性或制度性的社会资源……其量的规定是指个人让渡出去的部分在返还于个人时的多寡。”金融的公共性就是这样的一种社会资源。既然作为社会资源,它应该回归社会,完成社会赋予的职责。

    公共性作为社会理念,是“为达致公共善而努力行动的价值体系”,但现实却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极为单一,这种单一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对已有的公共产品评价不高和对公共产品需求强烈但表达不足。造成该状况的原因固然多样,但金融公共性作用发挥的不充分却是最直接的因素。因为在现行金融体制下,按行政体制职能的分解要求,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的责任主要在县乡政府,但县乡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又普遍较为低下,所以只有减少乃至停止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才能实现自身其他职能的运行。而要较为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建立起相应的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系统金融支持体制就成为必然,也就是要通过金融公共性的发挥来为农村公共性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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