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消费信贷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夏 时间:2013-04-19

  三、发展我国消费信贷的建议
  (一)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培育和壮大消费信贷的主体阶层
  从根本上说,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支撑市场的主体就是中等收入阶层。针对当前高收入阶层消费活跃和低收入阶层消费潜力不大的现实,消费信贷的主体和对象的重点要抓住中等收入阶层。消费信贷从某种意义上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高收入阶层不需要消费信贷,只有中等收入阶层恰恰是使用消费信贷的市场主体。因此,在中国要发展消费信贷必须改革收入分配政策,培养中等收入阶层。同时,要强化消费者的消费信贷观念,切实提高居民的心理承受能力。
  (二)完善消费信贷的品种方式和业务规程,推广普及信用卡
  目前消费信贷手续繁杂、品种方式单一,制约了业务的发展。不同的信贷品种所面向的消费群体大不相同,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不同居民的消费需求特点和承贷能力,根据不同顾客群体推出相应信贷品种,并具体确定首付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才能真正抓住顾客,才有利于信贷业务的正常进行。政府应通过制定有关财务政策,积极鼓励个人收支款项通过信用卡办理,推广普及信用卡。这样既可以避免信贷部门重复调查客户资信情况和重复审批每笔贷款,提高办事效率,又可以发挥信用卡的资信积累作用,促进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三)加快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制度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所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缺乏消费者资信制度。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即缺少对居民身份证明、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记录和评定制度安排。我国应该建立个人账户,改进目前的个人银行存单凭证和收入现金化特点,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建立对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价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对这类专业性机构的注册资格、法律形式和责任与业务的规范,应制定相应的制度,以促其健康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政策
  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对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并配套出台适于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保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为银行资金安全、开展社会信用调查及维护个人隐私提供司法保障,使消费信贷走向法制化轨道。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和保险机制。政府部门可成立专门的政策性机构,对消费者特别是对中低收入阶层及特困户等特殊消费群体提供必要的担保和信用保险支持。建议政府部门在建立完善消费信贷信用保险机构的同时,还应积极引导公司与商业保险相互配合的社会化的消费信贷保险机制。
  参考文献
  杨华辉,张建军.对我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研究[J].消费经济,2003(05).
  敖惠诚,高玉泽.关于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思考[J].货币政策,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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