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4-26
1.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现有金融服务机构,特别是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竞争有限,很多传统农区、贫困地区的农村乡镇,除农信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外基本没有其他金融机构网点。加之业务功能单一,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支农功能的发挥不尽完善,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有场无市,“二元金融”鸿沟明显存在。究其原因:(1)由于农村信贷服务的商业性、市场化运作与农业信贷的低利性、政策性之间的矛盾。现有正规金融机构,不论是国有银行、农信社,甚至政策性银行,其改革趋向均为商业化、股份化。这种追求股东利益和盈利的政策取向,解决的是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组织机制培育问题,与农村领域偏重于政策扶持性的金融需求存在着明显矛盾。(2)由于“三农”发展对信贷资金的大量需求与日趋从严的信贷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之间的矛盾。农村地区现有风险分担和风险转移机制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发放日益审慎;加之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严格监控,使涉农金融服务需求的季节性与日趋从严的信贷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之间的矛盾凸显。
2.虽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实际运行绩效与改革预期目标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就产权结构和股权设置而言,股权高度分散,股东主体为农民,股东缺乏参与和监督农信社经营管理的积极性,由此导致农信社虽然法人治理结构的架构健全,但都摆脱不了功能发挥流于形式的桎梏。究其原因,本轮农信社改制,通过规范股金和增资扩股,股本金的真实合规性有了很大提升,产权关系明晰程度较改制前有了明显改善,但股权适度集中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方面,绝大多数农信社的股东个数达到上万个,且多为辖内的农民,企业股东数量极少,加之股金中包含大量资格股,缺乏对农信社经营状况予以监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大多数农信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与一般股东基本相当,也无法发挥股权对农信社高管人员的激励作用。就农信社行业管理而言,《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将省联社定义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但实际运行中,省联社和县联社之间呈现出一种“股权与控制权的反向配置”。基层信用社是县联社的股东,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形成“金字塔型”的持股结构;但在管理权限和职能划分上却是自上而下层层演进,上级联社在人、财、物各方面拥有对下级联社的绝对控制权,形成“倒金字
塔型”的管理决策体系。“法人管法人”,下级信用社的管理层实际上只对上级负责,而非对股东负责,这种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状态明显相悖。
3.面对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涉农商业、政策性银行在支农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不尽完善。由于受农业生产周期长、贷款风险高等因素影响,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战略性调整,大规模撤并和收缩县域以下金融机构和营业网点,并收回基层贷款权限。农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从以往服务农业为主转向与工商业并重,2000~2006年间工商业贷款占比扩大了14.1%,与此同时,农业贷款比重则呈现出逐年下行趋势,7年间农业贷款余额减少了6538.8亿元,占比下滑逾50%,2006年农业贷款比例比上年下跌11.85%,支农作用明显弱化。如何处理好面向“三农”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关系,无疑将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农业银行股改的最大难点和亮点。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支农发展政策性银行,由于受历史包袱沉重、信贷资本金到位少、一线信贷人员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开辟新的信贷支农项目和领域尚需新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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