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中的从众行为与信息传播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5-05

  2.虚假信息。一方面,由于获取真实信息的高成本与制造虚假信息的低成本。这就增加了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而缺乏监督,难以查实等因素又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发生。上市公司质量的参差不齐和市场信息的不规范加大了投资者的选择风险,急剧提高了搜寻信息的成本,降低投资者的搜寻动机。通过自己搜寻信息进行投资决策的人越来越少。少数拥有真实信息的投资者便可以充当领头羊的角色,很便利地制造虚假信息,制造有利于他们的从众现象,操纵市场。另一方面,人们处理、识别信息的能力很低也助长了虚假信息的泛滥。就股市来说,股民素质普遍较低导致他们的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较弱。轻信电视、报纸以及道听途说的消息。这样难免出现上市公司与券商、庄家串通一气,利用证券分析师发布一些误导股民股评,进行坐庄,最终套住大部分股民。
  三、防范措施
  1.加快信息收集、处理、分析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有效的信息传播途径,中国信息行业的基础实施、技术水平等硬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作为软件的信息服务业却发展滞后,信息资源少,信息服务商业化程度不高。为此可组织由专门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对经审计过的报表等有关信息进行处理,提供一系列的信息服务。此外,应规范股评人员的道德行为,提高股评人员的业务水平,减少信息在传播中的失真度。
  2.加快信息立法,为股市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敦促信息披露以规范市场。首先,尽快出台一些关于信息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信息环境的法制化是削弱股市中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根本途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现信息立法。其次,执法必严。解决信息披露问题关键要严格把好信息源关。财务报表是二级市场上的主要信息披露形式之一。财务报表的失真严重地影响了股市信息的有效性,为此,要尽快建立完善的会计体系,统一会计规章,加强会计系统的独立性,规范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对于违规严重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应从严从重处罚。以真正发挥法律的巨大威慑作用。
  3.建立信息生产化模式,形成高效低本的信息公开体系,防止由于信息发送的高成本导致“搭便车”行为。现实中,常常缺乏能对市场做出明智判断的主体,一般的个人投资者通常不愿承担信息成本而想免费搭车。针对这一缺陷,一些监管机关提出,应由监管机关或评级机构来进行从小范围向外逐层渗透一种综合化的信息,如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综合排名等等。这一方面能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因为这些特定的机构具备了信息分析能力,在对信息进行了解、筛选之后再向社会披露,能降低社会总的信息成本,还保守了商业秘密。同时,若由评级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外部审计师等信息中介机构充当信息初次传导的媒介,因金融机构在付出评级费用后只能付给更低的回报,每个存款人或投资者都公平地承担了相应的信息成本,这就防止了一些交易者的免费搭车行为。
    4.科学处理政府与股市的关系。改进政府对股市的监管方式。政府没有能力每时每刻注意市场上出现的信息。而千万股民为了自己的利益密切注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较易被发现。政府通过健全证券违法的民事诉讼机制以维护股民的利益将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途径。
  5.改善股市中投资者结构,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股民的素质可以减缓从众效应对经济产生的冲击。目前,中国仍是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应充分发展机构投资者,从整体上提高发现信息,吸收信息的能力,减缓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现象。
  6.发挥预测性信息的作用。信息与事实具有异步性并不意味人们不能产生和利用预测性信息。预测性信息来源于大量滞后信息的积累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其准确性受到所积累的信息的质和量、对信息的处理分析和利用的能力、预测的方法、即将发生的事物所处的环境条件变化等多方面的影响。预测性信息有助于实现监管由“事后化解”转变为“事前防范”。监管核心在于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性知识和信息,正确地认识和判断当前形势,设定预警指标,尽早发出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监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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