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3-05-19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令不统一,支农效果不显著

  在我国,政府对于农村金融的作用不言而喻,而政府又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二者能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对于农村金融的发展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农业投入的基本格局是:总量增加,比重下降,中央政府在这种格局下,不可能对农业的直接经营活动进行持久、大量的投资,而且我国实行财政包干政策以后,中央政府认为由于农业的区域性,农业投资较适合由地方政府来做,而地方政府根据财政收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函数,由于农业投资周期长,见效慢,不可能优先选择农业投资。于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标函数不一致的情况,直接造成了支农效果的不显著。

  1.中央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的原因

  中央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取决于中央的财政收入和中央的非农业财政支出的需求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越小,中央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越少,反之越大。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央财政的收入和非农业的财政需求的差额一直较小,这使得对于农业的投入不足。

  2.地方政府对农业投入不足的原因

  地方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地方财政收入与非农业财政支出的差额,这个差额越小,对于农业的投入越少,尽管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收入连年递增,但各项非农财政支出也在迅速增长,甚至超过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这使得地方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少之又少。二是按照规定地方政府需要进行的农业设施的投入,如前所述,地方政府为实现财政收益最大化,这部分投入也不会很大。总之,在目前这种情况,地方财政支农力度明显不够,甚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存在监管真空

  整体而言,我国的金融监管属于集权多头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但在农村金融监管方面,很难说属于哪一种模式,处于相对混乱的局面。比如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农村金融都有监管,监管区域时有交叉,但又存在监管的真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农村金融的管理是双重的,这会一定程度上增加很多监管成本,也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情况下,银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但他们的监管机构只设置到省一级,而中央银行又不能行使监管职能,所以省以下的监管机构基本是真空状态。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使得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金融监管效率极为低下。当金融机构由于市场性风险或退出市场风险时,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在救助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救助过渡,也可能给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提供了套利的可能性。

  另外,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立法工作无法赶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使得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立法滞后,与农村金融发展不同步,这也形成了一部分真空地带,使得农村金融监管部分处于边缘化或半边缘化的状态,这无疑加大了农村金融监管的难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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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郭田勇,郭修瑞.开放经济下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博弈研究.2006.

  [3]邹帆,李明贤.农村金融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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