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金融监管: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的新方向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6
一、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一般而言,一国金融业对于分业经营或混业经营的选择即意味着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加以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对我国而言,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强大冲击。在此情况下,如果我国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是从促进本国金融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来说,我国都存在着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从内部因素的影响来看,分业经营极大地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经营一直处于困境,形成了大量诱发金融危机的隐患。我国银行业的利润来源主要限于贷款业务,且50%以上的贷款都投向了国有。在国有企业效益未得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下,业务范围的狭窄不仅使银行的利润无法得到保证,还使银行的呆帐居高不下,经营风险不断增加。就证券业而言,由于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禁止进入证券市场,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在很长时间内都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投机氛围十分浓厚,制约了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而保险业则由于投资范围极为狭窄,大量资金不得不沉淀在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以此获取微薄的利息。这样不仅使大量资金得不到充分利用,而且还形成了“利率倒挂”泛滥的局面。
从外部因素的影响来看,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内金融业必将面临外资金融机构的严峻挑战,迫切要求通过混业经营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如果我们依然坚持分业经营,那将会使国内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同时还会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业各自面临的经营风险加大。众所周知,美国的金融业十分发达,但即使是美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也无法抵御欧洲全能银行的强大冲击,不得不游说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扭转劣势。因此,管理层应逐步取消人为限制,为国内金融机构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就我国金融业的现状而言,要立即实行混业经营的确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但这不能作为否定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的依据。我国管理层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趋势。近来倍受关注的光大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构造出了一个符合国际潮流的金融集团的雏形。这可视为金融界自身对于冲破分业经营限制的努力。
二、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监管体制的新选择
面对国外一浪高过一浪的混业经营浪潮,我国管理层对此却一直持谨慎的态度。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由于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制约了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转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依然采取的是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显然已经难以奏效。在金融监管体制不能有效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情况下,如果贸然实行混业经营必将引发金融风险的积聚。因此,我国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就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变革,而笔者认为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是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最佳选择。
功能性金融监管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的。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较之传统金融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其优点主要是:①功能性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②功能性金融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③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鉴于功能性监管的诸多优点,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法》即是依据功能性监管的思想对其监管体制进行全新的设计。
建立功能性监管体制以取代传统的机构监管体制对于我国金融业在混业经营条件下持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首先,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更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必须承认,以金融机构的类别为标准划分监管机构的传统监管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混业经营条件下各金融机构业务日益融合的发展趋势。混业经营条件下,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将会层出不穷。由于传统体制对存在交叉现象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划分缺乏的标准和权威的部门,各监管机构可能会在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中出现或是相互争夺权力或是相互推倭责任的情况,势必将影响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而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则是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特定金融功能来确定该产品的监管机构。功能性监管体制会通过专门的裁定原则和机构对新涌现的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适时解决该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更适应混业经营对监管体制的要求。
其次,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积聚。在分业经营条件下,各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业务交叉现象,金融风险一般仅限于各行业的内部。根据金融机构划分设立监管机构即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的监管。在金融业转向混业经营以后,跨行业的金融产品日益增多,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将不仅限于个别行业,很有可能会危及整个金融业。这时,依然实行传统监管体制会使得各监管机构仅关注本行业的风险问题,而不能建立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对金融业的风险问题给予整体上的把握。功能监管体制强调的是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要求管理层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对金融业实行整体监管,由此能从维护整个金融业安全的角度来关注市场风险问题。这无疑会更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安全。
最后,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较之传统体制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的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是战后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特征之一,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国金融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混业经营对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贡献即是能更好地促进金融创新产品的涌现。传统监管体制无法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实施有效监管,致使管理层不得不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金融创新的发展。这样,混业经营对金融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就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实行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以后,由于该体制能够较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管理层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可将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监管体制以实现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监管上,将为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的大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有着传统监管体制无法比拟的优势,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业在新形势下的发展。管理层应该对这一体制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我国设立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途径。
三、我国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框架
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相对于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有着根本上的区别。因此,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要求对现有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大手术。如美国就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全新的设计。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也不例外。为了适应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在要求,笔者建议可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实行全面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最大优势即是能够顺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这就要求设立一个统一的中央监管机构。目前金融监管体制中恰恰缺乏这样一个机构。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建立以前,中央银行居于我国监管体系的核心地位,由它实现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随着证监会、保监会的成立,中央银行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对于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权力,形成了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体制,使得监管权力分散化。国家金融管理局成立以后,可以将金融业的监管权力集中统一起来,从而适应了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能为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提供有力的保障。亚洲金融危机中,香港的金融管理局制度即表现出了令世人瞩目的监管能力。基于上述看法,笔者对我国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提出了以下的设想:
国务院应设立国家管理局,由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而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交易予以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这样,有关监管机构如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保监会将集中置于该局的统一领导之下,由此构架一个有层次、有分工的监管体系。作为一个仲裁者和协调者,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会依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金融功能来确定对应的监管机构,由此可以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难题。此外,在国家金融管理局的统一协调下,各监管机构可以建立更为有效的沟通机制。如果监管机构之间发生意见分歧,则可由国家金融管理局予以仲裁。
国家金融管理局应由下设的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银行业务予以监管。随着金融业分业限制的逐步取消,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必将涉足传统的银行业务,如管理层目前即许可保险公司办理储蓄业务等等。针对这些现象,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必须突破传统监管范围的束缚,将监管范围限定为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银行业务。实际运作中,凡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都要在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以便于实施监管。另外,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应针对银行业务对于金融风险控制的要求,制定适用于上述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监控指标体系如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资产流动性等等,依据这一指标体系对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由此防范金融风险的聚集。
国家金融管理局应由下设的证监会、保监会来实现对证券业及保险业的监管,即将证监会和保监会也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之下。从目前证券业、保险业的来看,不论是证券业还是保险业对于发展跨行业金融创新产品都有着强烈的冲动,而且在实际运作上也有着较高的可行性,由此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应将证券业、保险业作为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突破口。针对这一情况,国家金融管理局要积极引导证监会、保监会转向实行功能性监管,即由过去针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为针对特定金融产品的监管。同时,在进行功能性监管的尝试过程中,两会应注意经验教训,积累必要的监管经验,为我国监管体制最终向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转变创造良好的条件。
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必须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就未来一段时期而言,具体表现在:第一,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某类金融产品所实现的金融功能不同于传统金融产品的现象。对此,国家金融管理局必须对该类金融产品在国民中的重要性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加以分析,以决定是否需要建立新的下辖监管机构,以更好地实现对金融业的监管;第二,针对我国出现的发展金融集团的趋势,国家金融管理局要督促和协调下辖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拟定各自的监管规则和实施细则,并在此基础制定对金融集团予以监管的一般原则以及总体要求;第三,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必须积极采取行动以应付外资金融机构涌入所带来的监管问题。这要求国家金融管理局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由此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依据上述设想建立的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不仅满足实行混业经营以后金融业发展对于监管体制的基本要求,同时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对于监管的要求。因此,这一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时期金融监管体制的理想选择。另外,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逐渐完善,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管理层还应积极向着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目标而继续努力,以此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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