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振一 时间:2013-02-26
  第一,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实行完全的税种专享制不相适应。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们曾经尽最大努力使分税形式向税种专享式靠拢,将当时的23种税中的22个全部划归地方专享税,仅仅是由于增值税收人占税收总量过半,划归哪一级政府专享,都没法将分税制实施下去,不得不采取了共享办法。这样,虽然从税种上看,1994年改革的分税模式基本实现了税种专享化,但从税收总量上看,专享税的全部税收仅占全国税收的40%,共享税却占60%,总体上看依然是共享税模式。然而改革后在体制运行上,并没有达到理论预想那样,可以不断地缩小东中西部地区间财力配置上的不均衡,相反,随着体制运行却呈现出不断拉大地区差距的不良后果。中西部地区出现大量的收支不平衡,中央财政为弥补中西部地区财力不足,弥补其赤字,不得不在体制外,不断地增加财力性的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的负担日趋沉重。中央财政为了能从富裕地区多收取一些财力,以弥补中央财力之不足,中央财政又不得不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力分配关系,即对分税制体制进行调整,相继多次把地方专享税种改为共享税种,以达到增加中央财力的目的。截止到2003年共享税已从1994年改革时的一种税,扩大到9个税种,剩下的地方专享税都是一些零散小税,全部地方专享税收人只占全国税收收人的3.3%,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1994年实施的专享税式的分税制发展到今天,事实上已回归到分税种的比例分成体制。
  这种情况充分说明,我国税制结构并不适合实施专享式分税制模式。有人可能说专享式分税制最为优越,我们可以优化税制结构,扩大地方税种来满足分税制需要,应当开征的地方税是要开征,但专门为了适应一种分税模式,看来大可不必,因为综观世界各国的财政体制中的分税方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最优模式。各国采取的模式是多样的,比如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从理论上说,似乎采用税收专享式分税制为最佳,然而德国依自己的国情,却采取了税种共享式的分成体制;日本是单一制国家,却实行了全面的专享式分税制。
  第二,税收分成实行统一比例与我国需要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相适应。实践表明,采用按地区发展程度分类适用不同比例办法却优越得多。采用不同比例划分收人,既可以使无论贫困地区或是富裕地区,都能得到比较稳定的满足政府行使事权所需要的基本财力,又可减轻中央财政向地方转移支付的负担,既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又利于在财政体制上构造起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长效机制。
  最后,与上述的财政收支测定与划分方式的改革相配套,还要彻底废弃保护既得利益的作法,取消税收返还制度。因为保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制,是与行使事权所必须的财力无关的,是与建设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相背离的。在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巨大的条件下,税收返还办法真正得益者是经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所得很少,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但不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配置的差距,反而成为扩大差距的消极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基本到位的条件下,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已齐备,资本出于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动机,常常是把生产地设在近资源、近劳动成本低的地区,把销售总部、研发中心等设在经济发达地区,从而就发生了税源发生地与税收收入地分离的情况,我国的资源及廉价劳动力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在这种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中西部地区的税源向东部地区流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税收返还制,更是不利于推动地区间财力配置均衡化发展,不利于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取消税收返还制,不仅是实现地区问公平分配之必需,更是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税体制应有之义。
  (三)转换转移支付实施的思路,创新转移支付机制。应当肯定,近些年不断加大的,财力性专项转移支付的成就是显著的,1994年改革前中西部地区人均财力,只相当于东部地区的32%和35%,近些年来经过中央不断加大的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人均财力有明显的提高,至2005年已提高到42%和48%。但是多年的实践也表明,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有很大的缺欠,已不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形势要求。对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的缺欠,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比较集中的看法是: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缺少一个总体的法律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少,临时性专项转移支付多等等。这些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笔者看来还有三项基本缺欠:一是没有建立起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现行的纵向转移支付方式采取的是逐级传递式的支付办法,即中央财政先拨给省,然后再由省逐级下拨的办法,这种办法虽然有利于发挥地方因地制宜处理的优点,但也有发生转移支付资金在途中被截留的危险,并且也不利于中央财政在各级政府间,作全国一盘棋式的统筹安排。此外,这种办法也造成资金转拨时间过长,不利于及时满足需要,大量资金积压在途中,不利于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三是缺少横向转移支付功能,不利于调节东中西部地区间税源与税收分离所带来的不公,特别是在我国的宏观战略上,为了促进资源开发和消费的节约,在资源性产品定价策略上,实行生产环节定低价,在消费环节定高价策略,在这种策略下,资源开发的利益也如同税收一样,呈现出从中西部向东部流失的问题,这也需要利用横向转移支付加以解决。故在我国转移支付体系中增加横向转移支付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分析,看来对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以下几方面改革是必要的。
  第一,加强转移支付的立法工作,在近期不能实现财政基本法立法的条件下,尽快颁布《财政转移支付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在法规中,把我国转移支付模式的各个要素尽可能地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实现转移支付的全面规范化和强化对转移支付的监督。
  第二,实施直接到位的转移支付方式,即无论是一般转移支付,还是专项转移支付,都由承担转移支付责任主体通过国库直接拨给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的办法。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再实行逐级传递方式,以消除这种方式的弊端。
  第三,实施纵横结合的转移支付模式。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设想:横向转移支付,只承担解决税源与税收分离,及政策定价等带来的地区间分配不公,纵向转移支付依然全面承担促进各级政府财政平衡任务。其所以要这样分工,是因为税源与税收分离,及政策定价所带来的地区间分配不公平,由中央财政从纵向实施转移支付是很难操作的,而由地方之间横向交流,却不仅能比较准确地发现应转移的数额,而且由地区友好协商解决,也利于增加先富带后富,发达地区支援落后地区的积极性。
  第四,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合并国税局与地税局两套征管机构为一体,组建统一的国家收入征收管理局,承担全部国家税收及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的同时,分别建立国税局与地税局两套税收征管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当时建立的分税制体制模式,是税种专享式分税制,实施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机构分设,不仅利于加强征管,也利于中央和地方分别运用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然而随着税种专享向税收共享转变,再保留两套机构不仅已无必要,而且在实践中还会产生诸多矛盾。相反,统一的征管机构,不仅可以降低征管成本,更利于税政的统一和地区间税收政策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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