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26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取决于征收范围和扣除项目。
①征收范围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列举11个征税项目,表面上看项目明确、清楚。实际执行时,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居民收人货币化、帐面化程度比较低,还有直接或间接的实物分配等,各种收人名称既多又不统一,难以对号人座,容易造成偷税和漏税。同时,随着分配方式增加、分配体制的改革,收人分配的来源及项目逐渐增多,以原来的11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看,更多的是把原来的一些减免税项目列人征税范围,同时,对于将在经济生活中新的收人分配方式,及时纳人征税的范围,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尽管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看,其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均不仅包括周期性所得,还包括偶然所得;不仅包括以货币表现的工资薪金所得、营业所得、财产所得等,还包括具有相同性质的实物所得和福利收人,不仅包括正常交易所得,还包括可推定的劳务所得。总之,为税收公平和反映纳税能力起见,将一切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物质利益和消费水平提高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均纳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采用列举免税项目,明确免税的项目后,其余收人和福利实物分配均为征税范围,以避免解释不清造成偷税和避税,同时压缩现行的减免税范围。现行减免税的项目比较多,范围比较宽,有10条免税项目,3条减税项目,还有其他一些政策减免。过多的减免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人的功能,还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执行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又造成执法随意性。
②扣除项目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考虑的因素过少,扣除额过小。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人,个人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和个人的再教育、医疗费用、购买住房的费用、赡养费用等,都是个人的大笔开支。因此,应在提高基本扣除额的同时,制定一些标准扣除,如医疗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据实扣除,教育费用、住房费用和赡养费用按标准扣除等。而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如果在收人高的地区规定较高的起征点,对收人较低的地区规定较低的起征点,实际上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杀贫济富”,调节高收人的原则。
3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
就税率形式而言,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是在不能普遍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而主要是采取代扣代缴方法的条件下,它只能适用于专业性和经常性的这一类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有固定基地的专业独立劳动者劳务报酬所得,至于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的所得,则难以有效地累进征收,只能适用比例税率形式。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将上述4类所得设计相同的一套超额累进税率,从而也可初步实现个人不同所得的横向负担公平。
在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中,所得和最高、最低税率为既定的条件下,累进级距的多少,将同累进所要达到的调节力度成正比,鉴于我国现行的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是9个累进级距档次,档次过多,后面几个过高的档次,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对个体工商户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规定的是5个累进级距档次,调节力度较为缓和。
至于税率的高低,从国际所得税的发展趋势来看,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税率都在降低,且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般在5%至40%之间,公司所得税的税率范围一般在25%至35%左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距不是太大,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相差不多,可以避免一些大股东或资产所有者利用其特殊地位,操纵企业利润分配,进行合理避税,也可以较好地解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双重课税问题,同时保持原有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因此,建议工资、薪金所得和有固定基地的专业独立劳动者劳务报酬所得也适用现行的个体工商户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是35%。对于不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其他所得,预扣税率不超过20%,使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收负担基本一致,避免纳税人利用税率差别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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