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税警协作
[摘要]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处理涉税犯罪案件时,受立法、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影响,协作配合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调整机构设置、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义务、搭建信息平台等措施,可以提高税警协作的质量。
[关键词]涉税犯罪;侦查;税警协作
涉税犯罪是经济领域内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发案数量持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日益严重。据公安部近期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侦查各类涉税犯罪案件780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93名,挽回税款损失360亿元。在打击各类涉税犯罪的斗争中,各级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各司其职、协同作战,为维护税收征管和社会经济安全秩序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受立法、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执法理念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在侦办涉税案件过程中,协作配合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两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的效能。
一、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的现行机制
1、从制度层面看,涉税犯罪案件侦查的税警协作始于1997年。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进行了修改,原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的涉税犯罪从其管辖范围剥离出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对涉税案件的管辖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2001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涉税犯罪的侦查主体、权限进行了规定,即公安机关负责对涉税犯罪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从实际工作层面看,涉税犯罪案件的侦查需要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执法权限内履行职责,密切合作,方能完成这一诉讼过程。涉税犯罪案件的案源大部分来自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当税务机关发现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并涉嫌犯罪时,需要及时将行政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进行司法立案侦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件移交的程序、材料、时限、责任等具体要求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做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于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所以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不尽相同。
涉税犯罪案件的其他案源来自举报、外地转来的协查案件等途径。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在获取犯罪线索或受理案件后,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等方面的协助,在此基础上,方能完成侦查终结。
二、当前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税警协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立法方面,关于涉税犯罪案件侦查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犯罪构成的量化标准不够明确,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对罪与非罪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可避免地出现涉税犯罪实际发生多、追究查处少,行政处理多、刑事处罚少的现象。特别是针对税警协作这一环节,立法缺少明确的规范。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无论最终移送起诉还是予以撤销,较少给予反馈,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效能感和积极性。而公安机关在需要税务机关予以查账、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等方面的协助时,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税务机关的义务,使公安机关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全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