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有关个税改革的社会现状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邢仁田 时间:2013-02-26
    2.制定中国式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不具有累进调节作用,所以被认为是公平性较差的税制。而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而改革势在必行。综合课征模式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人在内的总收人水平,以总收人作为纳税的参考,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个人收人的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人汇总工具;三是便利的个人收人核查手段。但是,目前中国的征管手段还较落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并不符合实际。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水平,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采取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即:“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3‘实行“免征额”差别制.
    所谓免征额,就是俗称的“起征点”,意指考虑到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被课税的原则,从征税对象中扣除一部分生计费用,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的收人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
    当前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性不平衡加剧,东西部经济及城乡经济的经济鸿沟不断加大,不同地区居民的收人差距日益加大,但是在个税征收中衡量人们基本生活标准的扣除标准却没有改变,仍然是全国统一价—800元(税法中特别规定的除外)。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经济落后的地区当然是有利的,因为这有可能高于他的基本生活标准,这意味着纳税人有一部分收入虽然在基本生活费用之上却没有予以征税。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由于人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已经超过了统一(800元)的标准,在征税的时候有可能对于一部分在基本生活标准以下的部分予以了征收所得税,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严禁全国一盘棋,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应采取不同的税额扣除标准。
    4.个税税制的改革应该更加侧重理论可行性与实际可操作性的结合。
    从个税执行的情况看,目前中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征收模式,即从800元起制定若干收人层次,并依照不同层次分别采用5%-45%的税率执行。如某公民月收入900元,则其所应缴纳的个税额为(900-800) X 50/=5啄),而收入达到更高层次,如月收人10万元的,则对应这一收人层次税率计算其个税额。理论上看,这种个税征收政策是合理的,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看,这个政策却因两方面原因存在很大缺陷。拿到手里的钱才是自己的,这便是造成税收实务征收困难的意识因素,比如说一个正常收人1000万的人,在缴税之后就只剩了600万元,所以这个人会觉得自己只拿了600万元。这就是国内与国外对收入观念上的差别,中国人只谈税后收人而不像国外谈税前收人,即名义收人与实际收人之间的差别,是难以被国人接受的。难以接受就想办法不接受,偷漏税成了税收执行上的难题。现行的个税政策并没有将纳税人的支出考虑在内,如一个单身汉每月800元收入与一个三口之家每月800元收人的实际意义显然是不同的,这就是不同人的货币边际效益不同,这就造成了理论上的公平与现实中的不公。
    5相应的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必须与新的税收模式配套建立。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需要很长的时间,但它们是个税改革的先决条件。因为个税改革往往是先改征管,而个人信用制度直接或间接从多方面影响着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管,所以在税改中建立相应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便变得相当迫切。同时,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不能很好地得到证明。目前中国所采取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源扣税为主,个人自主申报为辅的做法,因此大多数人只是被动缴税,而无主动纳税的记录,没有个人纳税的申报和税票证明。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我们无法证明自己是纳税人,也无法证实自己到底缴了多少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冲突便变得异常的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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