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值税转型意义及其会计处理思路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26
由于转型后对购进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加以区分,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也就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建造领用一般物资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不需转出。按领用物资价值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
[例3]丙企业自行建造一大型生产设备,为工程购入各种专用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元,专用物资于当期全部用于该工程建设,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购入工程物资时借:工程物资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贷:银行存款2340002.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借:在建工程200000贷:工程物资200000
(五)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证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旦转变为消费型,销售固定资产就理应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
[例4]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取得价款收入5000元,固定资产原值100000元,至销售时该资产已计提折旧92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
累计折旧92000贷:固定资产100000借:银行存款5850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3000贷:固定资产清理3000
(六)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投资、分配、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捐赠等用途时,应视同销售货物并计算应交增值税,分别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七)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丁企业将购入的固定资产200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其中50%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另外50%发生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23400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3400贷:固定资产4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借:营业外支出234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23400
参考文献:
[1]孙建永.试析我国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2).
[4]张辉.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J].首席财务官,2009(3).
上一篇: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实证研究
下一篇:中外企业税务筹划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