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刍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潘小君 时间:2013-02-26

  工资薪金部分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划分的级次过多、低收入阶层税负过重。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实行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级次较多,计算繁杂。而国际上多为4~5级税率。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我国在1980—2006年的20多年间,先后两次调整了减除费用标准(免征额)。由最初的800元/月到2006年的16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又提高到2000元/月。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成本不断增加,物价指数屡创新高,而停滞不前的免征额显然已经脱离了实际,如果不再进行调整会进一步加重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活负担、加速贫富两极分化。同时,上调免征额是整体上减税,这种减税是否有助于公平,是个问号。如何调控不同阶层的收入,成了摆在国家面前的一项大事。新一轮的个税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3 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建议
  对于我们这个发展中的国家,还普遍存在着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情况,那么怎样对这种情况进行调整?怎样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基本利益,防止富人更富、穷人更穷这种情况的发生?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对于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要充分考虑中低收入者的基本需要、抑制分配不公。同时,由于收入分配的问题涉及面广,既是民生问题,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特征,所以必须着眼长远、统筹考虑。个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适时调增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减除费用项目(免征额)。工资薪金所得相当一部分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为了保持人们生活水平的稳定,其中一个措施是要对免征额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各地的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应当建立个税起征点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率联动的机制,综合以上因素进行调整。
  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纳税,体现公平。根据家庭平均人数做权术,对取得的家庭收入进行平均,计算相应人数的免征额,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随之也就降低了人均收入较低家庭的税收负担。例如:张三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其妻收入1500元,家中需供养两个未成年儿童,那么按现行扣除标准及税率来计算,张三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考虑其他因素)8000-2000=6000元,其对应的税率为20%,应纳税额为6000×20%-375(速算扣除数)=825元;其妻由于收入1500元减掉扣除额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不足部分不能继续抵免,也无须缴税。但是如果按照人均收入计算,张三家人均收入为2375元,扣除人均2000元后,其人均应税所得为375元,适用5%的最低税率,须纳税375×4×5%=75元,由此可见按现行个税规定比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多交税750元,前者是后者应纳税额的11倍,显然,以人均收入作为计税基础更加公正,并能够照顾到低收入人群,减轻他们的负担。
  减少税率级次,相应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是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这种税制的建立涉及对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等要素的重新设置,征管制度也需要重新构建。
  统一个人所得税所有项目的适用税率、取消累进制计税方式,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从而也降低了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在累进税制下,政府一般会加上许多扣除、减免等优惠条款,从而使富有者相对地少纳税,难以实现纵向公平;同时,面对繁杂的附则,有些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筹划等活动来避税,极易造成横向不公平。实行累进税制的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税规模达到千亿美元以上,而且每年都在扩大。
  应采取的措施还应该包括提高中低收入者工资水平,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等。
  目前世界上税制总的改革趋势是使税收功能单一化和中性化,在当前条件下,单一税制反而更有助于公平地实现。单一税制使税制简单明了,有利于降低直接的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还可以避免个人花许多精力和时间与政府征税机关博弈,使个人从利用累进税率和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中走出来,降低税收的社会成本。若是再以较高的免征额相配合,以另一种方式体现税收的累进性,更有利于纵向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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