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反外资企业避税问题
二、我国的反国际避税现状
1、我国反国际避税方面的成绩
199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反避税的基本原则。
2004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对反避税作出专门规章。该规章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等行政规章一起构成主要的反避税税法规范。但是这些税法规章效力不高且规定比较原则,仅限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缺乏可操作性,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全国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系统,在立案、结案两个环节对各地案件进行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实现了全国案件调查的规范统一,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也促进了各省市税务局之间、国地税各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了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部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其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
2009年1月8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等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在内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
2、我国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反避税历史相比,我国反避税工作开展得较晚,仅有十多年时间。在当今日趋复杂的避税与反避税对抗中,我国反避税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成效不明显,每年所取得的反避税收入微乎其微。
(1)我国经济增长对外资存在相当程度的依赖。为了吸引外资,客观上,我国在反避税方面采取的是相对温和的态度。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外汇短缺,外资企业投资难度较大,会产生一些附加的制度性成本,故而,在那个历史阶段不得不为外资提供一定的‘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和商业环境。如今虽然经济形势比改革开放初期要好很多,但我们对外资还是很依赖,所以我国只是用渐进的方式将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统一,以温和的方式逐步取消了一部分的外资企业特权。在反避税问题上,中国还是不敢对外资企业采取严厉的措施。周边东南亚国家的税收竞争也使得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不敢放松,这样就束缚了政府反避税的行动。
(2)中国大陆反避税人才极其缺乏。外资企业税收不仅涉及国内税法和税率,还需要税务人员通晓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税收协定。因此,反避税官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税收和经贸知识、熟练的审计、查账技能、外语基础以及高度的责任心。但据称,中国大陆目前的反避税人才不到1000名,每年大约要进行6000项税收审计,人才的短缺直接影响了反避税工作的效率。
(3)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协作不够。外资企业逃避税收往往涉及到世界范围内的产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这需要反避税机构与商务部、海关、统计和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络与沟通,单靠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力量有限。
(4)中国税法存在漏洞且随意性较大。现行涉外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享受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为合法避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管理,为反避税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在具体政策上,对转让定价虽有立法,但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在税收征管手段上也存在技术落后、查堵不严等问题。
三、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1、政策方面
(1)各级政府应从思想和行动上重视反避税工作。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方面急功近利、相互攀比、只求数量,对跨国企业的实际贡献却往往不闻不问。宽松的监管环境成为跨国企业得寸进尺地连年逃避税的温床。而当前我国已经脱离了过去严重依靠外来资金和技术的时期,我国不再需要用严重的利益让渡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