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研究 (三)
第三节 韩国与泰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韩国是一个新兴国家,近二十年来,它大力出口导向型,已跻身于比较发达国家之列;泰国是东南亚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尽管两国经济在1997-1998年的危机中遭受重大打击,但在出口退税方面它们还是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一、泰、韩两国征收增值税的一般作法
泰国增值税全部都是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收入采取中央和地方分成的办法,中央得90%,地方得10%。增值税基本税率为7%,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1.5%的低税率,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增值税纳税周期以月为单位,纳税人必须在月末终了15天内申报纳税,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征收当期税款,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则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当期给予办理现金退税。纳税人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或退税时,无需向税务局提供每一笔业务的征税发票,只提供每个月的增值税汇总申报表,内容包括: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及其依据;当期应纳税或应退数额,如属退税,选择现金退付还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外,在表中还需填写纳税人的登记号码、名称、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及申报时间等。纳税人虽不需向税务部门提供原始发票,但有关单据至少需保存5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在泰国,税务机关信息已建立起来,900个最基层的税务所都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计算中心联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活动、销售往来、纳税申报等信息均储存在计算机中;纳税人是否真实申报纳税或退税都在计算机的监督之下,基层税务所报来的信息集中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计算中心进行处理,计算中心的高能计算机系统经过逻辑分析审核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税收主管部门,基层税务部门也可根据他们所掌握的纳税人的情况对纳税人进行抽查。
韩国从1977年开始实行增值税,其基本税率为10%,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的低税率,对出口货物、援外物资及国际运输的服务等实行零税率。在1995年以前,韩国增值税抵扣的主要依据是增值税税金计算书(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韩国规定的纳税申报每年为4次)终了25天内向税收主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则根据提供的税金计算书,确定核实应纳税或应退税数额。对申报不实的,税务部门要进行调查和强制征收税款,除此之外还要征收加算税(即罚款),加算税按应征税额的10%征收。为减少税务部门的工作量,从1995年开始,韩国采取由纳税人汇总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制度。这样做虽无需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供原始单据,但纳税人需对原始单据和有关账目保管5年,国税厅计算中心对纳税人汇总报表进行计算处理,对个别纳税人的原始单据及账目作重点检查和抽查。
二、泰、韩两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在泰国,出口大部分是由制造商自营出口的,也有制造商委托中间商代理出口以及中间商采购出口(买断)等形式,上述三种出口形式所占比重分别为50%、20%和30%;韩国出口也是这三种形式。泰、韩两国为提高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在税收上均实行零税率,并且不论哪种形式出口,都被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
泰国办理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是:出口商定期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表,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后,办理征退税手续。对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准予退税,纳税人可选择两种退税方式:当期办理现金退税或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果纳税人因漏填等原因未取得足够的应退税款时,规定可以在三年内补退。这种出口退税的程序与国内增值税的一般抵扣和退税程序是一样的,并且内销货物和出口货物均在增值税的一张申报表中汇总反映。基层税务部门在收到纳税人报来的增值税申报表后,报地区和省税务部门,将申报表有关内容输入计算机,并报送国税厅计算中心进行数据处理。计算中心运用一定的审计标准,确定是否应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对确有问题者,通知其在15日内补交税款,纳税人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对未发现问题的,税务总局写出审计报告一式四份,分送纳税人、基层税务部门、地区及省税务部门,一份存档备查。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所需凭证,除增值税申报表外,还要送报关单,因海关和国税厅计算机未联网,报关单由海关厅汇集软盘,每星期送国税厅核查。在泰国,出口报关单要求对出口货物来源及不同的货物种类,均要依次填写清楚。对因特殊原因货物报关后未出口或出口后又被退回并在国内销售的货物,出口商要向当地税务部门补交税款。据泰国国税局统计,1994年泰国增值税收入1348亿铢,退税518亿铢,占增值税总收入的38%(因出口和内销货物的退税不分开,所以退税数中包括了一部分内销货物的退税)。退税数额在预算中不单独反映,退税按增值税的分成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在韩国,不论是制造商自营出口,还是制造商委托代理商代理出口,或是出口商买断出口均给予全部退税。自营和代理出口的,退税给制造商,买断出口的,退税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出口信贷的出口商,可由银行开具国内信用证,出口商在向供货商购买出口货物时,凭国内信用证以不含税价格向供货商购买出口货物,供货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凭供货商提供的零税率税金计算书和国内信用证给供货商办理退税或抵扣进项税;二是没有出口信用证的出口商以含税价格收购出口货物,出口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直接退税给出口商。实行零税率的主要凭证为:直接出口的,出口商需提交由外汇银行开具的结汇单或者由海关负责人开具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的,需提交出口代理合同、出口许可证或出口报关单。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零税率时所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中,需提供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有关材料;出口代理商在办理零税率时,需填写代理手续费应纳增值税申报表。税务部门要审核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海关则按规定查验出口货物并开具许可证。韩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彻底退税,按照增值税常规进行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未设立单独的退税机构。一般退税期限为3个月退还一次,但对出口比重大的企业和对设备投资等可以提前办理退税(早期退税)。出口退税是由基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和办理的,由基层税务部门在其税收收入帐户上支取,如果退税数额超过该地区税收的收入数额,则从其它税务所的收入帐户上借支。据统计,1993年韩国增值税税收总收入约为200亿美元,退税额约为51亿美元,其中早期退税约为40亿美元,出口退税占整个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40%。
第四节 出口退税的国际经验
一、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政策,是各国鼓励出口的一项共同措施,也是国际惯例。 一般说来,国际惯例有两个意思,一是已纳入有关国际协定,形成法律条文,成为各国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行为准则;另一种是大多数国家带有普遍性的成功经验和一些比较通行的做法。对出口货物实行不含税出口,尽管没有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国际协定,但它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并且其对出口的促进作用已为一些国家的经验所证实,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出口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
二、无论在运作机制还是在出口退税管理机构上,各国都实现了征退一体化。为保证出口退税制度、合理、高效地运转,各国分别采取了与本国税制相适应的“免、抵、退”或“免税采购”或“先征后退”的运作方式,其中“免、抵、退”是增值税国家的主要运作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各国在运作机制上都实现征退一体化,使国库退税的金额不多,出口骗税利益驱动不大。在管理机构上,各国都把出口退税工作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不另设专职的出口退税机构,负责税收征管的机关既管征税又管退税,使出口退税运作具有严密的可监控性。
三、规范的增值税制度是搞好出口退税的基础。以上国家的增值税比较规范,一般不存在对增值税的减免,也没有先征后退的情况,增值税收入基本都能按规定缴纳入库。这样,它们的出口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便可保持一致,以确保本国产品不含税出口。其次,实施规范的增值税为退税单证的简化创造了条件,使退税操作简便、易行。
四、各国政府为使企业及时足额得到退税款,都采取了相应的保证退税工作效率的措施,并做到了制度化。如英、希等国均规定,若税务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办完退税,则要按相应的银行利率标准赔偿企业损失。
五、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是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关键。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必须依靠计算机进行管理,通过计算机联网可以强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正确判断纳税人的进项税和销项税是否真实,从而为实现出口货物零税率奠定良好的基础。以上国家都将计算机用于增值税的日常征管,并基本实现税务、海关等相关机构的电脑联网,从而大大减少了增值税征管及出口退税方面的漏洞。
六、严惩偷漏骗税是实行出口货物不含税的有力保证。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特点有利于政府查清偷漏骗税行为,而政府严厉打击不法活动,则有利于更好实施增值税。例如,法国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规定,如果某纳税人某月偷漏了一笔税款,就假定他全年每个月都偷漏了相同的税款,而不必去查每月的账,由此上溯十年,假定他每年偷漏了相同的税款,在处理上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一次补齐这十年所偷漏的税款。这样严厉的措施震慑了不法分子,因此西方国家人们偷漏税的情况较少,而利用税法漏洞进行合理避税的较多。
总之,实行出口货物不含税,必须建立比较完善的税制,选择合适的运作方法,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这是出口退税国际经验的。
第三章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我国出口退税的形成与
一、我国出口退税历史的简要回顾
任何税收制度都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我国出口税收制度也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变化和发展而经历了若干阶段。
1950年12月,为了促进外贸发展,奖励输出,照顾出口无利产品,国家在修正《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制定实施细则时,补充规定了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政策,并于1950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生效。《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已税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许退税者,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税税款。”当然,这时的出口退税并不是对全部出口产品、而只是对出口无利的部分产品实行。退税产品根据出口亏损程度不同,分三种方法处理:一是退还全部税款,如鞭炮、焚化品、罐头、搪瓷、玻璃制品等;二是退还1/2税款,如化妆品、香皂、牙膏、暖水瓶等;三是退还原料全部税款,如纸花、毛织品、丝绸等。属于退税范围的产品出口商,应于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原定税照或分运照(即产品原来的纳税证明)、海关出口证明和提货单副本等凭证,送出口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核对相符后,填发“收入退还书”,交由出口商向指定金库领取应退税款。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家将原来对工商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加以合并,改成工商统一税。在制定和实施工商统一税的过程中,为简化退税手续,决定对出口产品不再退税,因为国营外贸企业的盈亏由财政统收统支,而我国当时的出口贸易是盈利的,退税与否只涉及财政内部税利转移问题。对其它经济成份企业,为继续体现国家对其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其出口产品也不再实行退税。只是在少数企业出口亏损较大的时候,经过批准,才可采取在产品生产环节减免税的办法予以适当照顾。
1966年前后,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我国对外贸易由出口盈利转为严重亏损。为扭转这种局面,外贸部请示国务院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以补贴出口“亏损”。此项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与外贸部进行积极协商,决定对出口产品按照工商统一税产品的平均税负率确定综合退税率,产品出口后按照出口金额和8%的综合退税率应退税额,由财政部统一退付外贸部。
1973年我国开始全面试行工商税,由于当时过分强调简化税制,把已经十分简化了的税制又作了进一步简化。反映在进出口税收上,则是对进口产品不征税,对出口产品既不减免税也不退税,出口盈亏由外贸企业与财政部统算账。这种做法,完全割断了税收与进出口贸易之间的联系,违反了客观经济,给此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建设带来了恶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外贸易发生了很大变化,突出反映是进出品贸易不再由中央外贸企业独家经营。面对这种情况,若继续实行进口不征税、出口不减免税的政策,则进口获利过多,必然导致进口失控,出口亏损过大,影响出口创汇。因此,1980年底国务院以国发[1980]315号通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规定对国内企业和单位的进口产品征税,出口产品则根据出口换汇成本高低,视其亏损程度,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酌情给予减免税。
1983年,为探索社会主义化建设新时期的进出口税收工作,并针对当时我国产品进口失控、国内新兴的电子发展缓慢和国内日用机械产品积压、急需开拓新的销路等情况,财政部发出了《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83]财税字第75号),规定从1983年9月1日起对一切单位进口的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照像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收音机、收录机、录像机、电视机、袖珍电子计算器、空调机、金笔、铱金笔、圆珠笔征收进口环节工商税或增值税。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工业企业出口的上述17种产品,一律退还(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或最后生产环节的工商税。退、免税必须由出口单位凭有关出口证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后将税款退给出口单位。出口产品属中央外贸企业和工贸公司经营的,应退税款作中央预算退库;属于地方外贸企业和工贸公司经营的,应退税款作地方预算收入退库。
二、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对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985年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为增强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1985年3月,国务院[1985]43号文正式批准了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决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免税办法。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
2、1985年至1993年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
1988年以前,我国只退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最后环节的产品税。1988年以后实行彻底的退税政策,对实行产品税的出口产品核定综合退税率,根据产品所含税款情况,退还以前所有环节的流转税。
从出口退税的负担来看,1985年至1987年,中央外贸企业和工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退中央库,地方外贸企业和工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退地方库;1988年所有的出口退税负担改为全退中央库;1991年,改为中央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负担退中央库,地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中央负担90%,地方负担10%;1992年、1993年改为中央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由中央承担,地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中央负担80%,地方负担20%。
3、新出口退(免)办法的颁布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994年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国税发第31号)。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财税字[1995]92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了出口退(免)税的范围,严格规范了退税的方法。
第二节 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
对出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出口货物”一般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但是,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从1995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新企业,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的生产项目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以及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它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从1996年4月1日起,对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出口货物,以及所提供的单证内容有问题的出口货物等,都不得退(免)税。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对报关出口未离境的货物及在我国境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不能作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2、享受出口免税的货物范围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政治、经济的需要,对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5)外商投资老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但老企业的新上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以及老企业购进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予以退税。(6)从1995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7)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是指负责出口货物盈亏的企业,其具体范围包括四个方面:(1)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是指经过外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享有独立对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包括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全资的工贸进出口公司、科技贸易进出口公司、大型商业集团、大型物资集团进出口公司和工业生产企业等。(2)特定的出口退税企业,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国家局所属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往保税区“以出顶进”国产钢材业务的列名钢铁企业。(3)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出口的自产货物按规定予以退(免)税。(4)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以及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列名的中国产物品,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的退税政策。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税率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征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消费税的应税货物,退(免)税率(或单位税额)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关于增值税的退税率标准,根据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以及后来形势的变化,国家先后几次调整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经过1995年两次全面调低退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确定为: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它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俱除外)、木桨;(6)藤、柳、竹、草制品。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它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
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出口退税的货物,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其它货物退税率为6%。
1998年起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
1、提高煤炭、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煤为9%;钢材为11%(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销售到保税区的17%);水泥为11%;船舶为14%。自1998年6月1日执行。
2、自1998年6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
3、自1998年7月1日起,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退税率由9%提高到11%,包括:(1)通讯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2)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器。
4、国税发[1998]152号,自1998年9月1日起,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
5、从1999年1月1日起,机械及设备、电器及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3%;有机、无机化工原料,涂、染、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原适用6%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其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9%;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5%。
6、自1999年4月1日起,将煤炭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3%。
7、从1999年7月1日起,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出口退税率为17%以外的其它机电产品、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到13%;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退税率统一提到13%。
四、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
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的税额=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适用的退税率)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退税办法。所谓“免”税是指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其具体计算方法是: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3)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3、生产企业或出口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委托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受托方负责输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经营单位均列明是受托方,委托方向受托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或出口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如符合退税政策的,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1)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其增值税应退税款按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及相应的退税率确定。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1、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按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按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具体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实际出口数量或销售价格一律免征消费税。
3、其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五、出口货物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退税需要提供以下凭证:出口货物的进项发票、外销发票、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及出口货物的销售明细账,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1996年后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还要提供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口商出口货物的进货凭证,同时它说明了该货物应征税的多少,是出口货物应纳税的一个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商将货物运出我国关境而从海关取得的货物出口证明,它是货物是否出口的唯一凭证,在出口退税中有重要作用:因为我国规定出口货物只有报关离境才能申请退税,出口商只有具有出口报关单才能申请办理退税。出口货物外汇核销单是出口企业收到出口货款后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的证明。该凭证有两个作用:一是证明收到了出口货物货款;二是这些收汇已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核销。是否收汇是核查出口货物的重要指标,它对不法分子真报关、假出口、不收汇而骗取国家税款行为是一个极大限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税票),是为限制出口骗税行为,国务院决定对1996年4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恢复使用的。专用税票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开具,供货企业按专用税票规定的税款交纳给当地国库,国库收到后,将专用税票作为企业纳税凭证返还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将其中的一联给出口企业,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