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促进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3-05
  (一)明晰权责,完善财政管理制度
  用科学发展理念,明晰各级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责任,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如何做好财力分配提供前提基础。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尽量做到财力与事权相对称,为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财政体制保障。研究调整现行城镇地方税体系与管理体制,整合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适时开征物业税或综合财产税、环保税等新税种,形成与城镇税源结构特点相吻合的税制体系,为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稳定的财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城市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研究,平衡大中小城市之间的财力差距。发挥财税政策的激励机制,实行有奖有罚的财税政策,鼓励城市空间资源和耕地的合理利用,使财税政策实现城镇发展战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城镇化发展稳定资金投入机制
  当前城镇化过程中,形成了多元化融资渠道,这看起来是对城镇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但反过来看,说明了我们在城镇化建设还缺乏能长期化的资金渠道。从国际经验来,包括市政债券在内的债券市场,是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要尽快考虑城镇化建设债券的发展,一方面通过缓解当前城镇化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把地方政府的短期化行为,逐步引导到从长远、从几十年的角度来推进城镇化,另一方面可以缓解土地财政带来的土地浪费问题、高房价问题等等。
  (三)完善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抑制土地城镇化过快发展
  严格贯彻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法规、制度,切实将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结合预算透明改革的需要,将土地出让金使用纳入人大、审计监督的范围,防止预算外循环造成的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病。
  (四)统筹城乡,建立区域城镇化一体化机制
  从当前农村综合改革以及我国事实上的财力与事权不对称格局看,乡镇不宜作为小城镇建设的主体,一方面由于乡镇不具有稳定和雄厚的财力来做这项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乡镇管理方式粗放,既有可能增加农民负担,又可能造成土地资源浪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小城镇建设要从统筹城乡的角度,以市、县为投融资主体进行小城镇建设,既解决小城镇建设中的资金来源,又保障了小城镇建设符合整个区域空间规划的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创造公平就业机会,为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动提供有利条件
  促进就业是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关键。针对农民工技能缺乏,就业环境恶劣,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普遍的现象,要创新就业扶持理念,通过对有关培训机构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加强对剩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支持,提高其就业能力;对以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主的企业和自主就业的失地农民,给予定期财政贴息或税收优惠;增加社会保障性支出,在资金上支持农民工参加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为其创造较为宽松的就业环境等。通过增加劳动执法经费,加大对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六)发挥财税引导功能,促进城市群发展
  城市群是我国未来推进城镇化的主体形态,要大力消除要素在城市间配置的束缚,为城市群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从财税政策角度看,首先要清理各城市自定的财税优惠政策,防止恶性竞争。按照各区域产业特色和分工,制定区域与产业相结合的优惠政策,避免过度竞争和重复建设,走合作发展之路。逐步推进其他政策一体化,营造无差异的政策环境。其次,建立城市之间的财政、税收利益协调机制。成立城市群财政协调的工作机构。负责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研究具体政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财政协调会议,相互通报和交流情况,共同探讨和研究支持城市群发展的财政战略规划。加强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协作,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和协查制度。建立税收利益协调保证机制,各方不得擅自减免税,不得单方面出台和实施任何与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七)改革政绩考核体系,促进政府转变职能
  目前,城镇化过程中的许多问题,根源就在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城镇化健康发展要求尽快转变政府职能。为了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来改革和完善现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虑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功能分区,并针对不同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财税政策、土地政策、人口管理政策和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可以考虑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绩效考核试点,弱化“行政区划”,强化“经济区划”,逐渐消除行政级别对城市经济发展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