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的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7
政府采购环节众多,包括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技术环节,同时还需要对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工程的相关市场行情、技术特性有所了解,在涉及国际采购时,还要对专业理论素养、业务操作能力、外语、法律、国际贸易、公共关系、职业道德、WTO相关规则的详细全面掌握,因此,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还缺少掌握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管理人才,不能全面适应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要求.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以及缺乏研究数据、信息资料,使我们目前的利弊分析过于笼统,各部门的谈判方案都趋于保守,提出大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小到行业发展、企业发展受到威胁和制约,因此圈定保护范围过大,使谈判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从而不能有效地保护我产业安全。截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依然滞后于我国加入GPA的现实要求,致使我国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方面显得被动.
三、关于政府采购开放的国际比较
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问题,各国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积极从立法、财政、外交、政策制定等方面综合给予解决,有力的体现了政策意图,并收到了积极效果.
(一)积极保护本国产业
在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产品适当的照顾,以支持本国工业的发展,既是政府采购公共性的表现,也是鼓励本国自主创新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和惯例。如美国1933年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明确规定,凡是使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或者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应购买美国产品,同时要求国际采购至少50%的国产化率和国内投标者10-30%的价格优惠;欧盟规定采购金额在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政府采购如果要采购国外的产品,也会提出相应的贸易补偿条款;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至少要有35%要在国内购买,波兰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澳大利亚等国家也以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正当的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和支持
美国《法案》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报价中,本国中小企业供应商报价比国外报价高出12%的幅度之内应该优先采购;积极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签署国际性政府采购协定及区域贸易协定,在协定中设立美国中小企业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利条款。澳大利亚规定,联邦一级政府采购合同的10%要留给中小企业,由财政部来负责监督执行,同时在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标准、降低费用、增加竞争机会等方面均作出相应的立法安排,确保中小企业能够有进入机会。韩国政府立法采用中小企业专项采购的方式,加拿大政府对于中小企业则采取特别对待的方式等等.
(三)政府采购市场的豁免与例外
各国都会根据本国国内产业发展的现状,在双边谈判过程中都会加入豁免、例外的产业。比如美国在加入GPA后,在附件四的备注中排除了包括运输、发射服务,研究和开发,电讯服务等项目,迄今为止美国与欧盟之间尚未就电信市场的采购问题互相开放,对于诸如纺织品、服装、鞋类、餐具和玻璃器皿等关税较高的产品也没有完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欧盟也在备注中排除了包括电信、金融、法律等服务;日本则根据本国情况,也排除了包括特定车辆维修、信件快递、特定的建筑安装服务等项目;韩国政府则对部分政府采购申请豁免,比如根据国防需要的基于国家安全和国防目的进行的采购,根据《航空航天促进法》进行的卫星采购等.
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几点思考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成为我国全面介入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产品质量的提高,我企业需要充分利用庞大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来发展自己,同时国外企业也对我不断增长的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虎视眈眈,根据国际经验,一国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当年GDP的10%以上或者占财政支出的30%,而2008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为2%和9.6%,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增长潜力。面对我国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严峻形势,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不久也将对外放开,如何处理保护和开放的关系,我们需要加以审慎研究并加以逐步推进.
(一)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竞争取向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公平的竞争规则才能保障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最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从而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主要包括完善采购方阻碍供应方参与竞争和供货方为获得合同而阻碍竞争的相关管理制度。一是形成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监督体制,比如财政、审计、采购方、供应方、社会公众等相互监督的机制;二是以严格的财政预算程序为基础,必须严格按照科学的采购预算来执行;三是政府采购信息的高透明度,包括采购信息、程序、规章制度、采购结果、相关合格供应商等的公开,确保在我承诺开放领域政采项目的阳光、高效推进。最后还要借助电子信息手段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政府采购过程监管、事后跟踪调查等方式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坚决贯彻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取向
政府采购属于公共政策性采购,出于对经济性和效率性的考虑,定位于国内外大市场,但还必须坚持保护民族工业发展、贯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原则,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首先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政府采购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经济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已为国内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以国家安全、保护国内产业为由对国内产品采取优先购买的政策,已是国际通行惯例;其次,积极帮助本国企业打入国际政策采购市场,各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措施直接帮助企业,但是通过适度保护、政策信息培训、经验交流总结等方式简介帮助企业打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三是积极参加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制定,签订双边政府采购市场相互开放的协议,不断拓展国内企业的对外渗透空间;最后要通过政采市场的规范运作来实现国家特定的产业政策,我国目前面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对促进自主创新、品牌战略实施、节能环保产业、扩大就业、提振内需、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意图都可以运用政府采购方式来加以实施.
(三)不断完善配套法律、体制改革措施.
首先,要尽快完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后WTO时代,各行各业都在逐步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政府采购也即将面向国际市场,但是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却略显单薄,目前要加紧出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实施细则、管理体制,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运作。要根据我国内产业现状、国际相关规则,明确我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范围和程度;在确定相关政府采购范围后,及时改革国内相关政府采购立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相关要求.
其次,注重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渐进性和次序性。《政府采购协议》是诸边协议,是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自愿参加的,只对签字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且各个国家在申请加入该协议时,要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使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实体、产品和服务清单。因此,我国可以选择一些国际竞争力强的部门开放,遵循渐进的原则,积累了参与国际政府采购的经验后再逐步放宽限度。在实体的选择上,则可以先选择政府机关,其它公共机构可以逐步放开。如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在本国完全成为外向型经济国家之后才加入GPA,美国在加入协议后,在电信等其他领域仍不对外开放.
(四)充分利用相关条款为我企业发展争取时间.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中可充分利用协议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相关条款,加强对民族产业的保护,譬如在协议的适用范围方面,发展中国家可同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清单,同时可要求发达国家在拟定“协议”的范围时,尽量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实体;在例外条款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参加部分区域或全球安排时,也可通过谈判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在“协议”生效后,发展中缔约方可按“协议”第24条第6款的规定修改其适用范围,或可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允许将其适用范围中的某些实体、产品或服务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参考文献:
[1]克鲁格曼.国际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查尔斯.国际商务:全球市场竞争[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莉.美国经验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启示[J].中国招标,2009,(17).
[4]张娟.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1).
[5]肖渭明.论《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J]法学,2003,(01).
[6]王新红.WTO环境下的中国政府采购立法初探[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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