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利弊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7

  (五 )金融全球化竞争需要
  加入WTO是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外在动力。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中国金融将进一步嵌入国际金融体系,按照WTO制订的规则进行经济和金融活动。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而且,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亦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同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牌照,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中资银行效益状况更趋恶化。因此,国内许多现有的管制或规定将被强行突破,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跨国银行利用其特有的国际背景,力图建成所谓“金融超市”(financial supermarket),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one-stop shopping),广泛涉猎资金管理、证券经纪、证券发行与交易等诸多领域。这将使得我国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无形中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向国际化发展。
  二、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的风险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银行资金一旦身处其中,就难以规避其风险性可能带来的损失。一旦银行资金无法及时收回,则由银行这一中间环节所组成的金融链条就可能断开,进而有可能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崩溃与毁灭。商业银行如果参与了证券业务,容易将客户的储蓄短期资金用作证券长期投资。一旦获得与高风险相伴随的较高证券投资收益,商业银行支付给客户有限的存款利息后的所有剩余收入都归银行的股东所有。但当证券投资失败,绝大部分的损失将由所有的储户或银行保险公司来承担,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预期的损失有限而预期的收益无限,必然会促使其敢于冒险。
  证券业与银行业的专业化分工有助于提高效率,银行业与证券业互不参预本身就是专业化分工的体现。而且,合业使大银行可能垄断金融业的各个方面,使中小券商在竞争中因倒闭而不断减少,不利于竞争,从而有损效率。就业务性质而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也决定了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的不同特性。如果证券业务经营者以原有的银行经营视角去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势必会产生冲突与矛盾。同时,当银行业直接介入证券市场时,其独特的市场地位也使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在平等的条件下与其竞争,从而使得整个证券业没有一个符合市场要求的游戏规则,最终也会阻碍证券业的长远发展,使得国内难以形成一个作为市场主体与中介的证券经营机构群体。
   分立体制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人们重新发现了作为市场运行自然结果的合并体制的优越性,而且发现合并体制的风险可以通过低成本的风险防范机制加以克服。一些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对银行业造成巨大冲击,而且模糊了传统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界限,而对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明确划分是分离体制得以存在的前提。
  三、国际经验借鉴
  (一)德国的全能银行
  德国的全能银行最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它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外汇、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业务,还包括保险、项目融资、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基金管理、抵押、租赁等金融业务。德国也因此成为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
  (二)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
  根据美联储的定义,银行持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公司。银行持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都与银行本身相分离,是独立的法人。银行持股公司是持有银行25%以上股权的公司,是银行的持股母公司。
  四、总结
  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经营模式只是基于现实的一种阶段性选择。我们必须看到,合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目前变革的主要方向。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成熟,与世界金融市场的接轨与融合也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此,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将是一个长远的发展方向。基于这种长远的考虑,我国金融业应立足于自身业务的开拓,强化自身的竞争能力,以便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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