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存款缴存管理存在“四难”亟待解决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17
三、解决“四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清理完善财政存款缴存的制度规定,加大监管力度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将涉及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补充和完善,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缴存时间、范围、缴存程序、手续和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手段及相关法则等事项作出具体的、系统性的规定,以指导和加强当前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管理工作。修改《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明确财政存款缴存业务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商业银行违反财政存款管理行为的处罚内容及具体操作标准。各级人民银行成立由货币信贷、会计、国库、营业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组,开展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核算及缴存等有关工作的专项检查,加大对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财政存款缴存工作。同时,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制度规定、相关法规的学习贯彻,开展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培训,使其适应工作要求,坚决杜绝财政存款少缴、漏缴现象。
(二)提高财政存款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建议开发财政存款缴存管理系统,针对交存款机构开发数据接口程序,由系统根据核定的缴存科目,直接获取交存款机构核算系统导出的原始报表数据,禁止人工修改,提高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系统自动生成交存(调整)财政存款划拨凭证和财政存款余额表,人民银行根据交存款机构报送的交存款凭证和余额表进行账务处理后,由系统对账务处理结果与交存款系统计算结果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真实、账务处理正确,同时也能克服每月上旬、中旬人民银行无法核对科目余额真实性的弊端。
(三)提高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存款手续费标准,妥善解决缴库与缴存的冲突
建议手续费标准的制定以金融机构代理财政存款的成本加上合理的收益为基础,使金融机构有利可图,可比照存款准备金管理模式或国库存款计息模式由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财政存款计付相应的利息。为解决缴库与缴存相冲突问题,避免金融机构垫付资金,有两种建议可供选择:一是金融机构需要缴入财政金库的资金在入库前不再要求作为财政存款缴存,只要求按规定时间入库,这样需要缴存的财政存款事实上只有金融机构代理国库存款;二是金融机构已经缴存人民银行的资金需要缴入国库的,在入库时直接从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专户”划入国库。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209号).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R].1989.
[2]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R].2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R].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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