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营及法律环境层面的担保风险控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7

  (一)建立相应体系,推动信息对称
  应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一是信息记录体系。企业对自身的担保情况应有真实记录,并有专门统计信息系统。银监会或各法人银行对各客户的担保情况也有完整的记录和相应的统计信息系统。二是信息披露体系。建立企业定期披露担保信息的制度。定期向有贷款银行和银监会披露本企业的担保信息。上市企业在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同期的担保信息。三是信息共享体系。向各法人银行开放银监会的担保统计信息系统。在银监会建成该系统前,各法人银行可交叉使用担保统计信息系统,逐步扩大信息共享。
  解决信息不对称,约束诚信不对称,可有两种搭配方案。第一种方案:全国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信贷担保登记凭证与信贷担保登记查询平台(系统)搭配。担保登记凭证和登记查询平台由银监会或指定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企业担保前填列统一的担保登记凭证,报专门机构审核、登记,银行凭审核后的登记凭证,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成立时凭此计入担保登记查询平台(系统)。查询登记系统面向境内所有法人银行开放。第二种方案:信贷担保登记凭证与信贷担保记录册搭配。记录册由担保企业保管。凭证填列方法与前方案相同。专门机构据以登录记录册。担保企业只有同时持已经签好的凭证和记录册,才能向银行申请担保。
  第一种方案安全性高、可靠性强,平台建设成本巨大;后一种方案相对简便,建设成本低,更易推行。如可行,一需尽快建立制度推行;二需通过立法修法,确定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
  (二)加大教惩力度,推动诚信对称
  推动诚信对称,就是要不断提高全体工商企业的诚信水平。针对导致信贷担保风险的诚信致因,当前推动诚信对称的主要途径有三条:
  1 活化诚信教育。就是教育要生动,诚信教育全员化。把诚信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导企业及其成员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要采取各种生动、活泼、可爱的形式让诚信文化在全体员工中得到推广和认同。在企业上上下下形成守法、诚信的文化氛围。例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娱乐活动大力宣扬诚信。培养员工的诚信理念和诚信素养;通过各种激励形式,表彰和鼓励员工诚信,让员工在诚信贡献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诚信守法本职化。作为企业,要把诚信当做是自身的社会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许多企业都把团结、优质、奋进、创新、进取等作为企业的宗旨,这很好。我觉得还应该加上诚信。与同“顾客是上帝”的宗旨一般。把诚信融入企业的经营活动。既然诚信是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企业就应当将诚信记录列入社会责任报告,定期向社会报告。诚信还是员工肩负更多重任的基石,是受用一生的无形资产,需把诚信当做本人的岗位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从事经济管理的员工,更应自觉爱护好这块基石,爱护好将伴随自己一生的无形资产。
  2 加大打击力度。法律约束的威慑力不够,助长了信贷担保风险。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法律缺位(如缺少惩处规定)和法律错位(如刑责民事化):在管理上一般表现为对不讲诚信的违规行为打击不力。对此,要从根本上尽快解决法律缺位和法律错位的问题,为加大打击力度提供法律保障及支持。加大打击力度,一要敢于出重拳。对利用担保恶意套贷逃债的严重犯罪行为,对多次犯有套贷逃债行为的责任人,务必从严从重惩处,不再姑息。二要善于勤出拳。对于恶意套贷逃债以及信贷担保活动中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发现、及时速查、及时严处,用案例敲山震虎,让警钟长鸣。
  3 制度防微杜渐。诚信与打击,都须通过相应的管理制度去体现、去落实。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使诚信责任和诚信教育形象化、具体化,把诚信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中去。比如,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诚信管理制度和诚信奖惩制度,奉行并且落实守信有奖、违约受罚的制度原则。
  (三)不断加强法制,推动传导对称
  经济管理的三大手段(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形成了法律传导、行政传导、利益传导等三大传导系统。有效的管理总是依赖于三大传导间相对平衡——对称。一旦出现较长时间的明显失衡——不对称,就需要及时调整、校正。针对法律传导的不对称对信贷担保风险的影响现状,当前应通过增强法律传导的敏感程度来推动传导对称,力求实现行政传导法制化,利益驱动法制化。
  1 行政传导法制化。是指企业的行政、银行的行政、政府的行政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各种行政信号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依法传导:所有行政信号的接收者都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依法接收和处理信号:这离不开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各级政府要努力。政府和政府领导人发出的所有的行政信号都合法,没有明显的违法信号和违反规则的信号。要防止出现两类矛盾:一类是发违法信号。用行政信号干扰甚至取代法律信号,通常表现为干扰司法。另一类是发违规信号。用过多的直接的行政信号干扰甚至取代企业日常的经济信号,通常表现为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要通过立法以及严格执法,严厉限制和严肃查处干扰司法:通过立法和制度,严格限制政府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例如,对于因行政干预而导致的套贷逃债犯罪案,要追究干扰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等等。其次,法院、银行和工商企业要努力。对于试图干扰甚至取代法律传导的行政信号,法院、银行、企业都要研究如何拦截的方法和技巧,并且能够收到好的效果。
  2 利益驱动法制化。是指企业、银行、政府的价值活动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价值活动中的各种利益驱动信号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依法传导。对于企业来说,利益驱动本无错,没有利益驱动难以实现经营目标,难以发展壮大,追求收益天经地义。问题在于是循规守法、诚实守信的逐利还是违规违法、不实失信的逐利。如果是前者,利益驱动信号往往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传导:如果是后者,利益驱动信号往往脱离了法制规范的轨道。利益驱动法制化就是要杜绝“脱轨”,起码是把“脱轨”现象控制到最少。控制“脱轨”最好最有效的一招——大大加大“脱轨”成本。“脱轨”成本大到不可承受的程度,就会大大减少“脱轨”。因为。利益驱动的过程也是利益得失权衡的过程。。我们知道企业的不诚信往往与不守法、不循规连为一体。在利益面前,企业总会做诚信与失信、循规与违规的利益权衡。如果诚信、循规的收益大于失信、违规的成本,就不会去选择“脱轨”;如果诚信、循规的收益低于失信、违规的成本,就有可能选择“脱轨”。
  对于政府干预也可按照这个逻辑去改造。因为有相当一些政府干预的根源在于利益驱动。如果行政干预的责任人要承担巨大(大到几乎不可承受)的干预成本。利益驱动的行政干预也会相应减少。企业、银行和政府的利益驱动,如果全部运行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轨道上,则说明法律传导灵敏了、对称了。经营及法律环境层面的信贷担保风险控制必定大有成效!
  参考文献:
  黄良友,担保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8.
  曹士兵等,金融审判与银行债权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张国元,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决策与信息,2008(1).
  徐蓉,公司担保与银行贷款的风险控制,学习与探索,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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