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23
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代理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具体办法。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坚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执行,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但是,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代理发展时间还不长,纳税人还没有“付费”委托税务代理师办理涉税事宜的习惯,再加上相关扶持制度不完善,使得税务代理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很多税务代理机构长期处于业务不足的尴尬境地。基于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代理制度经验,不断完备旨在促进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逐步培育税务代理的需求市场,进而促使税务代理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效用最大化。
4税务处罚制度的比较
税务处罚是税收管理制度的事后惩戒措施,是税法刚性和尊严的最直接体现,也是震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证。人们之所以惧怕税法的尊严,能够主动依法纳税,在相当程度上是源于税务处罚制度的存在。我国台湾省的税务处罚制度与大陆地区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①台湾省的税务处罚规定(以行政处罚为例)既包含在税收程序法(《捐税稽征法》)中,也分散规定于税收实体法中,如《所得税法》、《遗赠税法》、《证券交易法》等都包含税务处罚内容;我国大陆地区关于税务处罚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由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界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由《刑法》界定,而一般性的税收实体法(如《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则不再进行具体界定。关于这一不同,很难界定二者谁更为科学,大陆地区的做法比较符合处罚统一原则,台湾省的规定则更为符合“因税制宜”的原则。②从税务处罚的严厉程度来看,台湾省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大陆地区要轻一些。比如台湾省对税务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只是一种补充,很少使用。并且,就刑事处罚而言,税收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其最高刑期为5年,没有死刑的规定。大陆地区则大不一样,税务处罚不断向刑事处罚延伸。单从涉税刑罚规定来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都有涉及。严厉的涉税刑罚规定固然有震慑税收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税收管理更应该重在“预防”,刑罚毕竟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一味依赖严厉的刑罚来震慑税收犯罪,久而久之,容易出现刑罚震慑效应递减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反而不利于震慑涉税犯罪行为。因此,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预防制度,逐步纠正税务处罚刑罚化的倾向,也是今后完善大陆地区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5税收教育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的比较
从以上探讨中可以看出,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应该主要体现在制度的“预防”效果上,而预防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既要有税务违法处罚的震慑和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必须有完善的税收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只有依法纳税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让纳税人从依法纳税的过程中切实享受到更好的服务,才可能对广大纳税人形成观念上的约束与激励,进而调动其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台湾省的税收教育工作由来已久,真正从“娃娃”抓起。台湾省的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税收知识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动全民特别是学生参与。利用电视传媒对税收知识竞赛进行现场直播,决赛优胜者由台湾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亲自颁奖,获奖名单在主要报纸上公布。这一活动使全台湾省的公民特别是在校学生,普遍受到了直观的税收教育。另外,台湾的税务部门也经常性地向中小学生发放带有税收知识的漫画、书籍以及纪念品,使得中小学生在不经意问就逐步树立了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卜引。
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教育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一般都是在每年4月份即“税收宣传月”时集中在全国开展。经常性、有重点、有计划的税收教育制度还未能建立起来。这也需要今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再从纳税人服务制度来看,台湾省的纳税人服务制度比较完善。台湾税务部门顺应国际潮流,提出“诚心服务、用心办事”的服务理念,以“爱心课税、爱心缴税”的服务政策,全方位地推出针对纳税人的各项服务。比如简化征税行政程序、提高征税效率,以方便纳税人。再如:通过“局长与民有约”活动,通过开通免费咨询电话和网上咨询服务,全方位解答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咨询。另外,各地税务机关普遍设立“税务便民服务中心”,成立专门的纳税人服务队伍,实施“走动式”服务,接受纳税人咨询和投诉,搜集纳税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以及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的退税等事宜。这些服务措施可以及时、有效地化解征纳双方可能存在的误会和矛盾,并为纳税人带来了便利和尊重,从而激发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大陆地区的纳税人服务制度还在建立过程中,很不完善,还难以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服务。比如单从税务咨询的热线电话来看,虽然大多数税务机关都已经设立,但是知道和使用过这个电话的纳税人可谓少之又少,使得纳税人的某些涉税疑问难以得到及时、权威地解答;再如,税务机关的行政效率虽然相对以前已经提高很多,但是距离纳税人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这些都是我国大陆地区纳税人服务制度需要尽快完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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