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之我见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3-02-23
另一方面,在确保民众利益上,按照房地产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对于普通民居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安居问题,房产税将至少不能对此类居民产生增税作用。相反来说,对于那些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者以及超过普通安居标准之外的购房者(如购买豪宅与别墅的高收入阶层等),就需要以增税方式发挥它应有的调节功能,方能体现出税收调节的公平目标。具体举措可考虑房产税不应对首套房以及改善型二套房征收。因为购买首套房以及改善性购买二套房,属于公民合理购房行为,不但不应被加重税负,反而应当得到政府的税收政策支持。在已有一套大面积住房情形下购买二套房以及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大多数都属于炒房行为,理当成为房产税的重点征收对象。而且,从民众对新政的迎合心理来说,对炒卖的房屋征收房产税,绝大多数民众都会支持。所以,只要能够做到对首套房以及改善型购买二套房免征房产税,就不会像有的地方政府所担心的,先行试点与对居民非营业用房征收房产税会导致市民的抵触。
三、选择改革形式——“修旧”还是“立新”
在房产税改革的形式上,中央和地方也存在思路上的分歧,一个是坚持整合现有税种、开征新税,如有关部门透露的整合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新税种——房地产税;一个是依托原有房产税,取消原有税种中关于居民非营业用房免税的规定,即“修旧”。关于这个分歧,笔者认为,只要中央和地方在的改革目标、改革原则上达成一致,则此分歧不应成为影响改革的障碍。仅从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来说,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修改原有《房产税暂行条例》,取消免税规定。因为这一方案无需开设新税,不涉及人大立法程序,被认为是推进改革的“捷径”,而且不会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大影响,也不会出现由于推行“新法”而造成法律政策与社会经济的“磨合”。
总的来说,房产税改革目标应定位在重塑地方政府的收入结构与收入模式,以“开源方式”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持久的财政收入来源,改变目前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财政收入模式;改革原则是在确保地方税源的同时,重视民众利益,不能加重普通民众的税收负担。在明确改革目标和改革原则的基础上,应选择最便利、对经济运行负面影响最小化的改革形式。当然,这种改革需要多项经济体制方面的配套措施进行“跟进”。
参考文献:
[1]刘素荣.关于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思考[J]. 财会研究,2010(11).
[2]李静敏.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思考[J].社会科学家,2010(9).
[3]刘宁, 徐红.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相关问题及建议[J].经济论坛, 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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