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付长俊 时间:2014-10-06
  以上事实,不仅适用于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而且适用于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不仅适用于有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而且适用于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
  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依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与其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也就相应地成为一般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如下方面的事实:
  (1)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的行政机关是否享有实施该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
  (2)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3)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情况。
  (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中,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是主要的证明对象,也是行政赔偿诉讼证明对象区别于一般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之所在。具体包括如下5个方面的事实:
  (1)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对工作员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不仅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接受行政机关指派或唆使从事实施侵权行为的公民。
  (2)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
  (3)侵权行为是否违法。
  (4)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如果造成了损害,损害的大小如何。
  (5)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还应当查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的情况。
  (三)被诉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利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行政法律、法规确定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般程序。行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程序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事实不清。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均以具备法定事实为前提条件,否则,便构成程序违法。例如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收集、调查足够有力的证据,以致相对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的事实尚未查清,便决定处罚相对人。
  2、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指的是行政机关在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按照行政法所规定的程序、步骤或形式办事。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在因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诉讼程序中,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及其适用的合法性,便成了证明对象。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明对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4个方面构成了行政诉讼中证明对象的主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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