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角下的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行政法律关系是公民社会为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进行监督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要理解和掌握其涵义,须把握三个特点: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行政主体开始了行政权力的运行。第二,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控权性质的法律关系。行政权力的强制性、自我扩张性和易腐性,致使行政权力极易走出合法的界限。因此,必须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状况进行监督。第三,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权力运行法律关系。这一点前文已述,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行政权力的运行”是相对于行政关系中行政权力所处的状态而言的。
(四)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基于平衡目的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平衡器——实现行政法秩序的强大思想武器
对比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可发现:前者是公民全体基于信任将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授予行政主体,以确保公民社会的正常运行;后者是公民个体基于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不信任,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深刻地揭示出行政法产生于公民社会的矛盾心理。解决这一矛盾心理的方法就是通过先授予行政主体行政权力,再控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从而达到公民社会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和谐、平衡发展。
三、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确证
(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规则从功能上可分为调整性法律规则和构成性法律规则。前者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后者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行政关系的生成是行政法中构成性法律规则调整行政权设定关系的结果,而行政法律关系的生成则是行政法中调整性法律规则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同属法律关系范畴: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前身,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继续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
(二)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
联系:二者均是与行政权力紧密联系的社会关系,同属法律关系范畴。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在行政关系中确定的社会关系作进一步调整的结果。
区别:第一,状态不同。行政关系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前文已述)。第二,内容不同。行政关系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基于授权目的授予行政主体行政权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以行政权力的授予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以行政权力的运行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第三,范围不同。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虽然是前后相继的关系,但二者的范围并不等同,行政关系的范围大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从理论上讲,既然行政权力是一种法定的权力,那么所有的行政活动都应依法进行;但是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活动并非全部都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行政行为是依据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一个国家的行政法越不健全,这个国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就越大。第四,理论基础不同。行政关系是基于公民社会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的目的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权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公民社会实现对行政权力及其运行的有效控制的目的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和社会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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