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功能之实证浅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孔繁华 时间:2014-10-06
  (一)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高于执行行政裁判案件的数量
  在行政诉讼受案数量不多、发展低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数量却比较高,1994年至2004年这十一年问,执行行政决定的比例占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都超过了百分之十。1999年至2002年执行行政裁判的案件数量连续出现了负增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与行政诉讼案件总体下滑的现象有关;当事人主动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以致执行法院裁判案件的数量大大下降;在某种程度上,新司法解释规定了对申请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也与执行案件数量下滑有一定关系。在总体上,申请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在绝对数量上远远高于审判案件的数量。1998年以前,前者是后者的三到六倍左右;1999年至2004年,前者是后者的十倍多,2002年和2003年达到了,二十倍。

  (二)执行案件的数量大大高于审判案件的数量
  从发展趋势上看,无论是执行案件的总体数量还是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1992年到1994年,执行案件的升幅比例都高于审判案件上升的比例:1995到1997年则与之前形成对比,审判案件的升幅比例超过了执行案件;之后的几年又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执行案件的上升比例一直领先(负增长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其中1999年在出现审判案件数量下降以及执行行政裁判案件数量大幅降低的情况下,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却上升了19.76%。从数量对比上看,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始终都高于审判案件的数量,而且两者相差很大,1992年至2002年这十余年问,平均每年前者都为后者的三倍多。
  五、结论
  (一)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救济权利的功能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分析告诉我们,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至今,虽然行政诉讼案件在总体数量上不多,行政审判在三大审判中始终处于较弱的地位,但在总体上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量还是呈现上升的趋势,只要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就为公民提供了一种行政救济途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救济权利的功能。之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救济权利的功能,一是因为诉讼本身作为一种救济途径有其固有的缺陷,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事实上的救济,二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本身的问题以及实施条件的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限,救济权利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行政诉讼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监督行政的功能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除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外,人民法院还负有执行行政决定的任务。行政诉讼法专辟一章规定了行政执行。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院是否应进行审查以及审查的限度一直存在争议。《若干意见》并没有对法院的审查权力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若干解释》第93条和第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行政决定之前要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目的是看该行为是否缺乏明显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明显违法的情况,这一修正性的规定强化了司法监督行政的功能。前述数据分析说明,我国执行案件的数量尤其是法院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远高于审判案件的数量。而法院执行行政决定主要发挥了监督行政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还有维护行政的功能。
  (三)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行政的功能
  从客观效果来看,行政诉讼除了救济权利、监督行政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还发挥了维护行政的功能,这是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一大“特色”。维护行政的功能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维持判决始终处于重要的地位,是与撤销判决并驾齐驱的一种重要的判决方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其重要性超过了撤销判决,从表三可以看出,除1996年至2000年这五年外,其余年份维持判决的比例均高于撤销判决。维持判决主要发挥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作用,谈不上救济权利,至于监督行政的功能也有一些牵强。第二,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决定案件的数量偏高。如前所述,法院执行行政决定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主要发挥了监督行政的功能,但却不能抹杀这种执行行为在维护行政方面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对合法的行为予以执行,正是维护行政作用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难免让行政相对人产生“官官相护”的看法。
  (四)行政诉讼实有功能、设计功能与应有功能出现偏差和错位
  首先,设计功能背离应有功能。行政诉讼所发挥的应有功能包括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两个方面,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设计功能)应主要围绕其应有的直接功能来规定。就直接功能来看,包括保障审判顺利进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救济相对人权利和解决行政纠纷四个方面,而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却包含有“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项内容,立法者所预设的这一项功能背离了行政诉讼的应有功能。其次,实有功能与设计功能没有达到完全一致。对行政诉讼功能进行实证研究的目的是看行政诉讼法定功能的实现效果。“研究行政诉讼功能问题,必然离不开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而研究行政诉讼目的,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研究某种预设的行政诉讼功能如何能够顺利实现。”3l(H"根据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定功能包括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三项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都得到了实现,但从客观效果看,各种功能的实现程度不同。实际上,行政诉讼法主要发挥了维护、监督行政的功能和一定程度上的救济权利功能。可见,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与该法实际发挥的功能之间出现错位。
  法律功能更多地与法律后果相接近,而法律的客观后果可能与法律的目的相符合,也可能并不一致。立法目的是立法者主观上所要取得的结果,而功能则是制度所实际发挥的作用,制度设置是目的与功能之间的桥梁。功能与目的完全契合是最佳的理想状态,也是立法者所追求的效果。分析行政诉讼功能的目的是检验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我国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行政与救济权利的功能,相当程度上发挥了监督行政的功能。功能与目的偏差的症结在于行政诉讼具体制度的设置不合理,为了达到两者的一致,我们应选择与立法目的相适应的具体制度,以达到功能与目的的完全契合,实现立法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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