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捷 时间:2014-10-06

【摘要】推行公众参与对完善政府决策机制、维护公众利益、加强基层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完善政府信息收集系统、信息传送系统、智力支持系统、信息交互平台、民间组织培育等基础性工作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设,建立起和谐有序、持续互动的城区治理模式,是一种有益尝试。

【关键词】基层政府 公众参与 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制度对于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至关重要,因此该制度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北京市东城区政府近年来在促进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方面作了一些有益尝试,公众参与机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了发展。但是,公众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建设还比较缺乏,对于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及矛盾的分析还有待深入。因此,有必要对公众参与的理论研究和国外公众参与模式有所了解,并在全面分析我国及北京市东城区公众参与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适宜于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的制度性设计,以期对基层政府促进民主、科学决策、全民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和程序保障。
   一、公众参与的内涵及其意义概述
   公共参与的核心内涵是“公民有目的地参与政府管理相关的一系列活动”,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是表面性、功能性和制度性层面的,也就是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具体制度对行政决策、行政管理的作用;其次是本质性、价值性和宪政层面的,也就是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控制及对整个宪政权力的再分配作用。[1]因此,公共参与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
   1.推行公众参与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需要。公众参与意味着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平台的建立,政府的自身改革由自上而下的推动转变为双向互动,从而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2.推行公众参与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让公众参与到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行政过程中,才能真正体现作为个体的人民的民主权利。
   3.推行公众参与是有效解决政府决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需要。由于缺乏公众的有效监督,政府决策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如有些部门决策随意性大、缺乏应有的连贯性、稳定性;决策时的“封闭运作”使得决策透明度不高;咨询机构职能不够明确、甚至变成了单纯的“秘书班子”等等。
   4.推行公众参与是实现政府行为公共性目标的需要。政府的行政决策特别是公共决策本身就是以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唯一目标,在这样的前提下,公众参与能促进政府决策的公共性,也就是政府自身所追求的目标。
   二、国外公众参与的主要模式及经验
   (一)主要模式
   1.美国模式
   在美国,以志愿服务为特征的社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构成了公众参与的主要渠道。这些组织有的是关心同一事务的公众自发组织,有的是社区自发组织,有的也受政府的资助,这些组织有权通过投票、游说或游行示威等活动实现公众对政府决策和社会管理事务的干预。其公众参与方式是多样的,包括在政策制定阶段组织社区公众咨询委员会,代表当地社区居民的态度和利益;成立社区事务委员会,就社区项目提出倡议和建议;组织民意调查表达利益;公开投票选择政策方案;召开公开讨论会等。[2]
   2.北欧模式
   北欧与美国相似,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是公众参与的主要组织形式,公众参与的方式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北欧在公共服务领域提出了新的理念,即公民可以通过参与的形式影响自己所需要的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提供质量,从而出现了员工、公众、志愿者合作的新型组织—社会企业[3],大大增强了公民的参与权,使得公民不但成为公共服务的用户,同时也成为共同生产者。
   3.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有一个特殊的政策咨询机构—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肩负着让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重任,其职能是:为做好政策决策提供建议,并向公众发布信息和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只对国会负责,与其他政府机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委员会的调查目的和背景、听证会等信息会通过媒体等渠道完全公布,各种讨论会公开举行。委员会根据公开咨询参与者中得到的消息,以及研究人员的专业研究来形成报告和政策建议。在最终报告完成之前,该委员会通常会公布一份报告草案,供公众审查和评论。最终报告一旦形成,会被提交给政府,并由国会公布。
   (二)主要经验
   1.实现公众有效参与需要以一定的物质文化政治条件为前提
   前述三个模式的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较高,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关心社会公共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的物质前提;公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参与能力强,这是公众参与的文化前提;社会民主化程度高,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参与渠道广泛,这是公众参与的政治前提。
   2.实现公众有效参与需要通过民间组织这一重要组织形式
   从前述的经验来看,单独的个人参与较为少见且效果不明显,公众参与必需有组织进行,独立的民间组织成为公众参与的组织化形式。假如没有一种组织化的参与,可能形成的就是公议、公愤或者是一种群体性的事件,很容易造成秩序的混乱。公民利益的表达和意志的体现,如果通过一种制度途径,就可以成为良好的行政决策的组成部分,而这个途径最好的就是民间组织。
   三、国内及东城区公众参与现状及问题
   (一)国内公众参与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步推进,我国公众参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都在不断发展。概括起来,广义的公众参与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1.我国的政治制度及其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以代议的方式将自己的政策意愿通过这些代表来表达,从而间接参与到立法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选举政协代表,以与执政党协商的方式将自己的意愿反映到政策制定中。以这一政治制度为基础,延伸发展为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将部分公众的政策意愿通过这些议案、提案来表达,间接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以及执政党和政府以一种政治沟通和交流的方式,通过邀请工商联及各民主党派召开不定期的座谈会或茶话会,将这些公众的意见反映到政策制定和政府决策中。
   2.党的政策的发展及其延伸:信访及相关制度
   信访制度的最初由来,是由中国共产党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救济制度,目前这一制度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确立为一项法制化、程序化的常规渠道。公民通过信件、电话或上访等形式,向各级信访机构反映问题,目前也是各级政府了解民众心声、征集民意的重要渠道。以此为基础,各地相继发展了领导接待日制度、领导约谈制度等等,都是部分公众反映利益诉求、政府倾听民意的方式。
   3.依法行政建设及其延伸:信息公开及听证会
   (1)信息公开制度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时代背景下,信息公开已成为公众参与的前提。已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让公众有良好的获知政策相关信息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2)听证会制度
   目前在中国,听证主要有以下五大类,一是行政处罚听证(1996年施行)[4];二是价格决策听证(1998年施行)[5];三是立法听证(2000年施行)[6];四是行政许可听证(2004年施行)[7];五是行政强制听证(2004年施行)[8]。
   (3)其它省市的制度创新
   广州市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在《广州市大型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定过程中广泛而深入地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湖南省历时一年半,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制定了《湖南省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其中大量规定了公众参与范围、程序、意见征集及反馈等内容。
   (二)东城区公众参与现状
   前述多种方式在东城区都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在政治制度层面,区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按时办结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与工商联及各民主党派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或茶话会,同时,在民意征集方式上,通过政府网站征集区政府拟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党的信访政策的延伸上,积极探索开展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完善领导接待日“双约”制度,根据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既约上访人又约主管领导;在依法行政建设层面上,目前主要为听证会,区政府各部门近三年来举办的听证会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听证,二是行政许可听证,三是行政强制听证,主要集中在工商登记、环保许可及验收、规划许可、政府强制搬迁等领域。
   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制订了《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东城区人民政府决策程序规定》,就政府决策中如何引进公众参与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出台了《东城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建立了专家库作为决策咨询机构,邀请了104名经济、法律、公共服务和城市建设等领域的权威学者、资深人士和企业家参加。同时,特别聘请行政法知名学者和律师组成政府法律顾问小组,帮助政府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把关。上述决策程序的制定,为基本建立起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三位一体的决策模式打下了基础。
   (三)东城区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东城区政府在行政决策和社会管理过程中,逐步提高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公众参与方式有了明显的变化,由单一的官方参与渠道向多样化民间参与渠道发展,由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发展。然而,东城区现阶段公众参与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公众参与缺乏组织依托
   与国外的公众参与模式相比,缺乏组织化依托是我国公众参与面临的突出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治系统的力量过于强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又过于薄弱,导致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活动具有典型的行政化倾向,这个问题在全国的大部分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在东城区,公众参与的活动一般依赖于各种“行政化组织”,例如居委会、工会、妇联、工商联、工作单位等等,这些组织一般是在政府扶持下、靠政府拨款维持生存,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因此公众参与活动就会受到制约。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组织”对公众个体的控制和约束力量越来越弱化,旧有的管理秩序受到冲击,而新的秩序—非政府的第三方力量尚未确立,这也导致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活动,特别是公众成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处于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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