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相关标准————《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第三十四条分析
(四)司法困境:司法解释不能弥补立法之缺憾
能否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不明确的缺憾,需要结合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及法律解释制度来分析。笔者认为,《草案》说明将赔偿金具体适用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做法,可能遇到以下几方面的质疑:
(1)首先,司法解释无法解决各种解释的冲突。《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说明》并未采用立法解释的方法,而是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精神赔偿金的标准。这种做法在现有的法解释体制中,并不适合于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因为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甚至地方有权立法权关,均有权作相关解释,各种解释必将冲突丛生,给国家赔偿运用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审判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这表明我国的国家赔偿机关有一个先行赔偿程序,并非所有的赔偿案件均要进入法院阶段,未进入诉讼之中的赔偿案件,必然不受司法解释的限制。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形出现,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如检察机关)与受害公民进行利益博弈,将赔偿标准提升来规避司法的审查。另一情形是受侵害公民迫于赔偿机关的压力(如为了能从赔偿机关手中快捷得到赔偿金),屈从于低额的精神赔偿金而放弃司法救济,上述问题反映了制度设置的不合理。
(3)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就是司法赔偿中的赔偿主体之一,由其自身来进行司法解释已经违背了法理上的正当性;再者,从解释方法上讲,最高人民法院若仿照民事精神赔偿的做法,只是对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作些界定,交由地方立法或者法官来行使裁量权,可能造成赔偿结果显失公平的结果,违背了法治原则、平等原则。
(五)立法选择: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立法问题
1.立法模式的选择。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解释可行性同样值得怀疑。根据我国的现行体制,笔者以为,在立法适度控制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假使法律不明示精神赔偿标准,也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赔偿标准,更为妥当。
2.立法技巧与策略问题。大部分国家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相比保守,一般也采取相当的控制措施赔偿标准。英国采取标准化的固定赔偿标准估算金额,美国、瑞典、捷克实行最高限额赔偿方法,秘鲁、丹麦则分别采取医疗费比例赔偿方法和日标准赔偿方法等。我国并不实行判例制度,由法律(或者立法解释)统一标准显得异常重要,具体策略可以是,由立法应对赔偿具体数额设一个幅度,确定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在这个幅度范围内由法官或者赔偿机关结合个案的差异来酌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也可借鉴秘鲁等国采取医疗费比例赔偿等经验,我国的精神赔偿计算标准可参照我国人身权、财产权赔偿标准标准来按相应比例支付,减化立法的难度,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也易操作。
3.个案衡量问题。应列举考量“个案差异”的因素,体现个案酌情处断原则。这方面应选择性参照我国民事精神赔偿的做法。考虑以下因素可包括:侵权机关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请求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不应过多考虑受害人的身份、收入、社会地位、职业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地方立法不平等对待的情形应受到限制;区别对待应严格限制合理差别范围之内,如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注释:
①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是否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一种反对意见是: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无财产性内容,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属于一种非财产责任。即使认为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责任为消除影响害人赔礼道歉能够起到某种程度的精神慰藉作用,也不能就此认为上述三种方式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274页.)
②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具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值得商榷。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看出,其第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看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与《国家赔偿法》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不同的赔偿费用项目,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外,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可见,这里又区分了精神损害赔偿赔偿与前两者之间的区别。两者关系的复杂性,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如何运用必须给予明确说明。
③这些案件包括:麻旦旦等案件,《人大常委会将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案情链接部分,新华网2008-10-20
④据统计,自2000年至2008年,在中国期刊网(CNKI)中以研究“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为题目的论文就有74篇,此外还有多篇硕士论文。
⑤现有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研究成果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方式等问题探讨。参见胡锦光主编:《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页。余凌云:<警察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救济—警察行政法若干前沿性问题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认为国家赔偿完全可以参照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的观点,参见马怀德:《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页。
⑥也观点认为,财产的是直接损失标准,人身权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由于草案立法仅对人身权侵犯规定了精神损害。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来源于http://www.npc.gov.cn/
[2]王名扬:《 法国行政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13,718页
[3]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775页。
[4]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91页。
[5]马怀德主编:《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319页。
[6] 马怀德主编:《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315页。
[7]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来源于http://www.npc.gov.cn/
[8][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6-57页。
[9] 陈金钊:《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载于《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10]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71页。
[11][参见刘保香:《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万方数据资源系统,http://www.wanfangdata.com.cn/,2003 年 11 月 1 日。
[12]高家伟著:《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