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治研究:问题、契机和途径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开始起步并逐步展开,到90年代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进入本世纪的短短几年,法学研究的发展更是成果丰硕。法学研究不仅在传统的领域得到了发展,还逐步出现了许多边缘学科;不仅在国内法治研究方面而且还在外国法和比较法方面取得了很大发展;不仅在基本原理性研究方面得到了发展,还进一步在法律分则研究或具体法律制度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发展;不仅在国内展开了各方面的研究,还走出国门加强了与他国的交流。在法治研究整体发展良好的大环境下,警察法治研究也取得了喜人的进展,研究人才和研究成果越来越多,研究质量也不断提高,形成了一支颇有成绩、颇有希望的研究队伍。法治研究学术环境的优化为警察法治研究提供了强大的学术依托和良好的发展机遇。
(四)警务实践环境的优化为警察法治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社会的巨变,对警务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突出服务宗旨,转变工作作风,改变工作态度,已逐步成为警务改革的方向。经过不断努力,尤其是在近年来经济发展,社会安定,思想解放,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得到树立的基础上,警务实践环境已得到了极大优化。无论是人员配备、物资装备、执法手段、执法环境还是思维导向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观。一方面,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自身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在维护国家安全、驾驭社会治安形势、处置突发事件、办理刑事案件、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和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等活动中,越来越注重依法办事。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群众对警务执法活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促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为了保障警察队伍建设和警务活动的开展符合法治要求和人民利益的需要,进一步开展和深化警察法治研究也势在必行。
(五)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为警察法治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是我党和我国不懈奋斗的目标。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四代中央领导集体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观念,为把我国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提供了保障。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必须以人民利益为重,严格依法办事。作为重要国家机关之一的警察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他们必须围绕国家建设的总目标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在实行法治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与此相适应,警察法治研究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三、警察法治研究的途径
警察法治研究的开展和深化势在必行,契机良多,只是表明了警察法治研究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警察法治研究的真正发展还需要采用适当的途径、方法和研究人员的艰苦努力。在此,本文就警察法治研究的主要途径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途径
警务活动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警察法治研究不能只注重理论而不注重实践。只注重理论,从理论到理论,就会使研究工作因不切合实际而虚化,减少甚至丧失其意义。只注重实践问题,就事论事,就会使研究工作陷入琐碎事务的羁绊,起不到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在理论方面,应当以警察权为中心、以法律对警察权的拥有和运行进行规制的原理和规律为研究对象,进行概括性的、抽象性的研究,对警察法治研究的范畴、体系、制度等加以梳理,架构学科框架、阐释警察法治的发展原理和规律。在实践方面,应当深入警察队伍组织建设和警察权力运行的具体领域,对警察执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进行探讨,归纳总结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为实际工作释疑解惑,推动警察权的具体实施。
(二)从宏观到微观的研究途径
警察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宏观层面的问题也涉及微观层面的问题。警察法治研究不能只关注宏观问题而忽视微观问题,而应当宏观问题、微观问题兼而研之。只研究宏观问题,警察法治研究就会空洞乏力,不能解决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只研究微观问题,警察法治研究就会迷失方向,摆不正警察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地位,搞不清警察法治研究在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在宏观研究方面,警察法治研究可以探讨警察法治哲学问题、警察法治学科体系架构问题、警察法治主要制度的建构问题等,以阐明警察法治的性质、地位、归属和构成等;在微观方面,警察法治研究可以研究某一个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情况、某一种警械警具的合法运用、录取人民警察的某个具体条件等,以阐明法律在警务活动中的具体运用。
(三)从中心到外围的研究途径
警察法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密切相关并相互发生影响。因此,警察法治研究除了要以警察法治建设本身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外,还必须对与警察法治密切相关、相互影响的有关制度进行研究。只有既进行警察法治中心理论研究,又进行相关制度的外围研究,才能全面把握警察法治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在主干研究方面,警察法治研究可以进行警察立法、警察执法、警察法治监督等理论探讨;在外围研究方面,警察法治研究应当介入边缘学科研究,如可以进行警察法治心理学、警察法治社会学等研究。
(四)从历史到未来的研究途径
警察是一个古老的职业,研究警察法治不能割断警察制度的历史沿革。因此,警察法治研究应当进行警察制度与法的关系的历史研究。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只有进行历史研究,才能把握警察制度由专制到民主、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完善当前的警察法治建设。警察是一个现实的职业,当代世界依法治警是各国的普遍选择,警察法治研究应当进行现实警察法治建设的研究。只有进行现实研究,才能解决现实问题,完善现实的警察法治建设。警察又是一个具有持久生命力的职业,在未来国家存在的期间,警察法治建设必不可少。因此,警察法治研究也应当进行未来研究。只有进行未来研究,才能为警察法治的发展探索道路,做出规划。从历史方面,可以进行警察法治史学研究;从现实研究方面,可以进行现实警察法治学研究;而从未来研究方面,则可以进行警察法治规划学、警察法治预测学等研究。
(五)从国内到国外的研究途径
警察是一个世界性的职业,警务活动法治化是当代世界各国警察制度的普遍选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总结、借鉴他国的警察法治建设经验,是调整、改造和完善我国警察法治的重要途径。为此,警察法治研究应当以研究中国本土警察法治为依托,广泛拓展研究范围,积极研究外国警察法治发展情况,既进行中国警察法治研究又进行外国警察法治研究,既进行国别警察法治研究又进行比较警察法治情况研究,从而拓宽研究视野,为我国警察法治研究开创更新的研究领域和更广阔的研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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