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定位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二)信赖保护原则应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它是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体现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这一定义同时也提供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1)专属于行政法这一部门法,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2)具有明确的指导性,贯穿于行政法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3)具有较高的层级和拘束力。
信赖保护原则具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征。首先,在价值体现上,信赖保护原则一方面维护行政秩序的稳定和行政管理的高效运作,另一方面通过对行政权的合理限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承载着协调公平、正义、秩序、安定等法的基本价值要素的任务,体现行政法的保护公民权益维护行政秩序的终极价值。其次,信赖保护原则能在行政主体作出、变更、废止行政行为时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指导,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再次,信赖保护原则在实践中是行政主体制定、执行或适用法律的依据,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行为和规范均可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当然,若要将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必然要求信赖保护原则与行政法其他基本原则具有共容性,即存在共同的价值取向,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我国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坚持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合法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一个强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个强调法的安定性,存在着天生的对立和冲突。然而,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冲突成因后,我们发现二者分别体现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精神,是内在统一的。形式法治遵循严格规则主义,侧重于强调行政法律秩序,行政合法原则正带有形式法治的意味。而实质法治更强调现有规则的理性,追求的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即权利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正是实质法治的体现。因此,在法治的视野下,行政合法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具有共容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应被定位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最终通过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加以确立。
参考文献
[1]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5页
[3]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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