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角下的民营化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灿 时间:2014-10-06

  (二)民营化能够收缩国家力量,防止力量的分散。我国当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均衡。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业发展还相对滞后,整个经济的发展依靠粗放的加工业以及廉价的劳动力进行艰难的外汇入超。国家的发展需要力量的投入,而公共事务的管理本身需要国家力量的投入,此时,民营化的进行则有效促进了国家力量的抽身,促使其将国家紧缺的资源投送到需要发展或者救助的领域。
  三、行政法视角下民营化的发展
  (一)行政法应加强对民营化过程的监管。民营化是公共事务管理理念以及机制转型的重要契机,但是“通过民营化使许多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分期分批的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优化了所有制结构,促进了经济整体的发展。但在这一进程中它同时也会被某些人利用,成为他们大肆隐匿侵吞国有资产的最后良机”。行政法作为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其本身对行政权和国家力量退却的社会公共事务本身依旧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责任,这是由于社会公共事务自身的特殊属性决定的。
  (二)行政权应在民营化过程中积极引进竞争机制。竞争是保持市场活力的重要机制。同样,国家力量在收缩之时,其撤出的“阵地”应该让更多符合一定资质的民营力量参与其民营化的过程。行政权一方面要保证多方民营力量能够参与到这样的一个进程中,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不应对任何一种民营力量歧视,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一切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进入居民公共服务领域,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在选择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同时对原来垄断性的服务企业进行分割。
  
  参考文献:
  [1]敖双红,任禾一.行政法视角下的民营化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8,8.
  [2]丁文浩,崔俊杰.论公共服务民营化与我国政府职能构建[J].黄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
  [3]丁文浩,崔俊杰.论公共服务民营化与我国政府职能构建[J].黄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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