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宪法实践的时空属性
利益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的特性和需要。是一种受到主体与客体、自然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社会现象。 从利益的产生来看。自然地理环境对利益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利益的范围体系不断扩大。中世纪及以前,政治集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只及于陆地和海洋。20世纪上半叶,随着飞机的出现,开始在天空中调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步入宇宙时代,利益调整的范围开始包括外层空间。
作为权利在实现过程中的体现,利益因其复杂而深刻的内在与外在的矛盾冲突。利益的时空属性突出体系在各种利益冲突之中:
在空间层面上,存在着一个地域的公共利益与另一个地域群体的以及个别群体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基于空间的划分,在一个宪政体系中,对利益的分配不可避免涉及整体与个体、全局与局部的问题,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划分问题。公共利益固然为善,但假如对它不作限定,公共利益的代表就可能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以获取非法的私利。公共利益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公共权力机关对公共利益与市民社会个体成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利益矛盾关系调控的尺度,实质上是一个在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局部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调控的尺度,具有很强的空间属性。
在时间层面上,时空观对利益的把握,则突出表现在可持续发展上。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精神利益、文化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同样起着十分重要而深刻的作用。作为一个民政共同体的重要利益,精神文化利益的形成和传承、变迁和地域的区别、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时代的变化息息相关,具有极其鲜明的时空性。
(四)公法实践中权力范畴的时空属性
权力是为了权力主体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拥有的对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宪法关注权力客体如何控制权力主体,制约权力。权力的时空性也鲜明地体现在行政的发展司法三类权利的演变上。其时空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权力之间消涨变化,集中体现在行政权上,其二是权力对权利的设定划分与调整,这集中体现在立法权与司法权上。
宪政发展过程中,行政权的扩张与中央和地方行政权的消涨变化特点十分明显。行政权之所以扩张,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行政权力的客观构成因素不断剧烈扩张。三个世纪前,英法美等国都还处于四轮马车的农业文明时代,而如今已是航天飞机都已经诞生近30年的信息技术时代。这就是权力时空性的深刻体现。
立法权的时空特性除了对行政权的干预、制约的不断调整之外,最重要体现是在各个历史阶段在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设定、修改上。司法机关是对现代社会日益膨胀的行政机关进行制约并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司法机关也是重要的宪法保障机关,通过违宪审查等制度,解释、执行、维护宪法。值得一提的是,在部分国家如美国,司法机关甚至被赋予了不休会的立宪会议的职能,它能通过创设包括修正案在内的宪法文本所没有提及的基本权利,能干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政治选举;能动态、实时地平衡社会利益,缓和社会矛盾。因此,司法权力在宪政的时空发展上的独特作用十分有必要予以关注。
权力的时空性另一个重要的特性在于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对某一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的主权的限制和权力的制约。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在其宪法中明文承认和规定了其主权与权力行使的相对性,比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总之,人权、利益和公共权力是把握宪法实践的三个基本范畴,由于各国在自然、经济、社会、制度属性上的差异,以及国际社会对个体国家的影响和制约的因素,人权、利益和权力都具有鲜明的时空特征。总结和归纳这些特征所形成的宪法意识,这就是宪法时空观成立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