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宪政视野下的检察权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冀晓雪 时间:2014-10-06

  三、我国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

  (一)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
  1.对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缺乏正确的认识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早已写进了我国宪法,但在具体运作层面上,对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一致性缺乏正确认识,相关制度设计中对检察机关如何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同时,又能坚决排拒个别党组织特别是个别党的领导干部对检察业务的不当干预方面缺乏必要充分的制度保障。
  2.现行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权的规定,削弱了法律监督的权威
  1982年《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条款从宪法的角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没有对“法律监督”的含义具体化。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对检察权范围进行了限制和压缩,即仅限于公诉权、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刑事诉讼及执行监督等几大职能。这与宪法明确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不符,导致检察权性质和职能的不统一。
  3.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不尽完善
  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拥有人事任免权、监督检查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由于立法在有关权力配置上不尽科学,再加上某些难以排除的非理性因素的介入,致使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配置关系中处于难以独立的弱势地位,并最终导致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难以真正贯彻。
  (二)现行检察体制的改革设想
  鉴于现行宪法已经将检察权的实质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若要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就应该在宪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体制。
  具体而言,在宪法规定的基本框架内,我们要建立一系列机制来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职能,将法律监督具体化并付诸于实践,从多方面切实保障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1.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检察权独立的关系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一致的。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立场、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的领导,具体体现为党的方针政策和政治思想工作上的领导。其目的是在检察系统中发挥一种政治上的导向和凝聚作用。总之检察机关在政治上要接受党中央和当地党委的领导,但在检察业务上和行政工作上要保持相对独立。
  2.正确配置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
  取消日常检察业务中在个案的处理上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人大对个案的监督范围应当仅限于带有渎职性质的重大违法案件,并且应以立法形式对有关问题作出必要规定。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违宪审查的权力并规定具体的权力运作程序。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建设、正常运转经费和薪金全部由国家财政负责,避免地方行政机关通过财政干预检察机关。取消行政机关下设的政法委员会,以杜绝其因协调检察机关办案而对检察权构成干预,或者保留政法委员会,但应将其职能转向为政府机关中单纯宣传法制、监察行政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部门。
  以宪政为视角,将检察权的属性界定为法律监督权,完善和健全检察权的法律监督职能,是现代国家走向民主法制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我国的检察体制会逐步得到完善,检察权必将作为独立的国家权力在实践中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总之,在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政体制下,检察权应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一种独立的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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