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意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10-06
三、宪政意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生与发展是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相联系,并最先在资产阶级国家以制度的形式获得实现。它体现出资产阶级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进步和革命的作用。也正因如此,从空想社会主义者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把资本主义社会称之为文明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文明只能属于资产阶级,只能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专利品。恰恰相反,政治文明首先是对以往整个人类丰富的政治生活经验的历史总结,它所蕴涵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已经超越了个别的阶级和个别的政治体制而对于整个人类政治生活及其进步和发展都具有一种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它是属于全人类共同拥有的的财富,也是当今不同政治体制可以共同享有的价值资源。
如本文开始所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其最根本的核心成果就是宪政制度。因此,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然要求首先选择宪政建设,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观念,并在理论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真实的体现和保证宪法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基准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地位,不允许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这也是今后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我国政治文明程度的关键和方向性保证。有鉴于此,当前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面临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社会成员宪政意识的淡薄。这里既有中国文化传统的历时性继承因素,同时也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功能实际上的不到位的现时性因素密切相关。
从文化传统上看,中国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在于民对君(其产生不是来自竞争性的制度程序,而是传统关系的合法性和纯粹的魅力)的单向发生的义务和服从。在这种义务服从本位观念下,君主统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可改变,体现的是一种忠孝文化。这种在中国历久难衰,影响至今的文化严重地扼杀和阻碍着为宪政需要的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并以此为基础选择和限制统治者及其权力提供认同和发生条件。近现代以来的清朝宪政改革和国民党时期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失败都与此相关。而宪政从根本上讲是追求个人自由的结果。对自由的热爱和追求、为实现自由而衍生的一些基本权利要求、及为实现自由而参与、斗争和制衡,这是宪政得以生成的强大动力。同时,从现代民主国家宪法发展历史的轨迹来看,个人权利作为生活的核心所在,从来就是宪法史的主线。没有这种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信仰和追求,缺乏对个体的关怀,宪政是不可能建立的。
从现时性因素来看,尽管我们早在1954年就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后来又有好几次立宪和修宪,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个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但实际上宪法的这种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完全得到保障和实施。相反,有时被蔑视甚至遭到粗暴践踏。最典型的场面就是在文革中,国家主席刘少奇举着宪法被迫害,连国家元首的基本人格和尊严宪法都保护不了。究其原因,宪法是被更多地作为了一种政治摆设.宪法不仅没有成为政治权力的准则,反而沦为它的脾女。这种徒具虚名的宪法不仅无助于启迪人们的宪法意识,反过来更强化了人们对宪法的不信任和蔑视。制度只不过是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观念的一种外在表现,面对作为政治文明的核心制度的宪政制度在中国的这种尴尬遭遇,我们只能从公民的宪政意识出发进行反思。
伟大的印度诗人泰戈尔在1916年访问日本和美国时的演讲中曾经说过:“人类的历史是随着它所遭遇的困难而形成的。;}z}同样,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建立也必然是伴随着它所遭遇的困难。但没有困难就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没有问题的解决,就更谈不上发展。改革至今,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我国己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制观念也开始渐人人心。2002年12月底,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宪法,胡锦涛总书记在集体学习中强调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竖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引起了海内外的普遍关注。而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依法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举动,更在中国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这些都表明中国社会的宪政意识正在逐步走向觉醒之中。只要这个过程不断地向前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将取得长足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有了良好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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